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doc20)-质量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检定周期、检定日期、管理人); (七)主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八)检验工作流程图; (九)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措施,包括:检验室的质量方针和目标 ,检验失误的防范及控制措施,检验事故处理方法 ,异议处理程序; (十)岗位职责; (十一)工作制度。 广西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审查 /认可细则中的各项制度应包括在内(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标准检验室开展检验工作应严格按程序办理样品和资料的交接;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操作规范、熟练,数据填写清晰、客观,原始数据应有校核人员签字;检验工作开始和结 8 束时,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并记录。 第十八条 标准检验室应对种子质量做出明确的判断,检验结果报告的数据必须准确、规范。 检验结果报告单应按《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格式填写,字迹要清晰,一般一式三份。 检验结果报告副 本和原始记录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期限一般为二年。 对已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对编号检验结果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检验结果报告》。 第十九条 标准检验室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环境条件。 (一)周围的环境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噪声等均应不影响检验的精确度。 (二)检验场所的采光、温湿度,均应满足检验任务所需的技术条件。 天平室应设有恒温恒湿装置。 (三)检验室内仪器设备应合理布置,既便于操作,又保证仪器和人身的安全。 (四)检验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和辅助设施。 第二十条 标 准检验室的三废(废气、废水、废物)等处理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三章 标准检验室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标准检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种子质量检验工作; (二)签发《种子检验结果报告单》; (三)承担有关单位下达的有关种子检验方面的试验研究任 9 务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标准检验室开展检验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没有上述有关标准的,可按协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标准检验室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四章 标准检验室的 审查认可 第二十四条 凡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标准检验室的种子企业,可向各市(地)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审查认可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市(地)种子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 15天内,应组织 3 人以上持证种子检验员对申请企业的标准检验室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详见附件),评审通过的,报自治区种子管理机构审批;评审未通过的,由申请单位完成整改后再复审。 市(地)种子管理机构检验人员不足 3 人的,可向自治区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由自治区种子管理机构派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种子管理机构应在接到评审报告和标准检验室的质 量体系文件等相关材料后 15天内进行审批,符合农作物种子标准检验室基本要求的发给《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合格证》,并在广西种业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不符合标准检验室基本条件的,应退回评审机构并说明原因,由评审机构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七条 《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三个月相关企业应向市(地)种子管理部门提出 10 复查申请,到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检验室合格证》,并在广西种业信息网上公布。 第五章 标准检验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标准检验室在检验业务上接受自治区种子管 理机构和市(地)种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标准检验室的组织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检验人员的调整应及时报市(地)种子管理机构和自治区种子管理机构备案,调换的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标准检验室每年要向自治区种子管理机构和市(地)种子管理机构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自治区种子管理机构和市(地)种子管理机构应对标准检验室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对管理混乱、制度执行不严、。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doc20)-质量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