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8 页 (一)产地安全监测结果和农产品检测结果; (二)产地安全监测评价报告,包括产地污染原因分析、产地与农产品污染的相关性分析、评价方法与结论等; (三)专家论证报告; (四)农 业生产结构调整及相关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禁止生产区划定后,不得改变耕地、基本农田的性质,不得降低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载明禁止生产区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禁止生产的农产品种类、主要污染物种类、批准单位、立牌日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标示牌。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区安全状况改善并符合相关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禁止生产区的调整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禁止生产区调整的,应当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8 页 变更标示牌内容或者撤除标示牌。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与调整结果逐级上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章 产地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发展生态农业。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产地污染防治与保护规划,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生物、化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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