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doc8)-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四章 经营范围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 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 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 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当 票 第三十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 第三十二条 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 未办理挂失手续 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经营规则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库下载 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 ,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 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三十七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 6 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 24‰。 当期不足 5 日的,按 5 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 5 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 6 个月。 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 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 5 日内赎当或者续当。 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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