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 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七、问: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答: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八、问:中外合营企业中外籍人 员,应如何执行《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此,在《规定》发布前,凡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外籍员工,其工作时间仍可按原合同执行。 九、问: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 40小时、还是在每周 44 小时基础上计算。 答: 1997 年 5 月 1日以前,以企业所执行的工时制度为基础。 即实行每周 40 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 40 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实行每周 44 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以每周 44 小时为基础计算加班加点时间。 上述加班加点,仍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7 年 5 月 1 日以后,一律以每周 40 小时为基础计算。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 1994〕 503 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 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 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 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 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 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 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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