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doc32)-质量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 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 指使、组织、教唆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按照共犯定罪处罚。 第五条 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 办法 》 将网间通信 障碍 划分 为 5 类, 按照网间通信障碍的严重程度分为 A类障碍、 B 类障碍、事故、严重事故。 对于比 A类障碍还要轻微的障碍,在附则的第 二十三条也讲到了: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相互配合,协调处理,并可视情况按照 A 类障碍向电信监管部门申告,电信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予以监督管理 ”。 为了避免与 “电信网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中提到的“重大事故” 相混淆,《办法》将原办法中的 “重大事故 ”改为 “严重事故 ”。 对发端呼损、来话接通率、时延、中继负荷 按照网间通信障碍的严重程度 给出了 较 科学 、合理 的 划分 标准, 并将断话、单通等 话音 异常现象 也 纳入了指标体系。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14 《办法》 加入了对单一用户号码的 网间通信障碍的划分标准 , 由于《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未涉及到单一用户号码的测试 方法,因此《办法》 给出了 单一用户号码 详细的测试方法。 第二章 网间通信障碍处理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工作。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确地市级机构、省级机构、总部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联络人及责任人,应设立地市级机构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传真电话,保证每天二十四小时网间通信障碍沟通渠道的畅通。 电信业务经营者县级区域的网间通信质量管理职能,由其地市级机构代为行使。 本办法所称联络人是指负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一般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或下属机构反映 ,或者其他企业申告的网间通信障碍,与对方同级机构联络人实时沟通、协调,及时排除网间通信障碍。 网间通信障碍未予以及时排除的,向本企业同级机构责任人及时报告。 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负责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公司领导、互联工作机构领导,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联络人或下属机构反映,或者其他企业申告的网间通信障碍,予以沟通、协调、指挥、调度,在网间通信障碍处理过程中发挥领导者的作用。 【释义】本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互通工作机构 、沟通保障的要求 、 地市级机构、省级机构、总部三级机构要设网间通信质量管理的联络人及责任人 ,对联络人及责任人的职责都有描述。 应设立地市级机构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传真电话,保证每天二十四小时网间通信障碍沟通渠道的畅通。 电信业务经营者县级区域的网间通信质量管理职能,由其地市级机构代为行使。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责任人的姓名、联络方式由其总部向信息产业部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者地市级机构、省级机构责任人的姓名、联络方式以及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传真电话由其省级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15 通信管理局备案。 互联双方同级机构应相互书面通报本方联络人、责任人的姓名、联络方式,网间通信 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传真电话。 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变更的信息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以传真方式向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通报,并在十日内向电信监管部门备案。 【释义】 本 条是 对 电信业务经营者 联络人及责任人信息提供方面的 要求。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做好地市级机构间、省级机构间、总部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当前一级沟通、协调未果或沟通失败时,应采用后一级的沟通方式予以沟通、协调。 【释义】本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三级沟通 、协调 机制的要求 第九条 当接到网间通信障碍用户申诉、企业申告,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监测系统测试、企业测 试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先本网后他网的障碍排查顺序,排查网间通信障碍的障碍段落是在本网还是在他网。 在确认非本网原因后,应向对方同级机构申告。 向对方地市级机构申告时,可采用传真方式提交或当面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附件 1)的书面方式申告,也可采用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联络人电话等电话方式申告。 向对方省级机构、总部申告时,可采用传真方式提交或当面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的书面方式申告。 当采用传真方式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时,应使用网间通信障碍二十四小时申告电话、联络人电 话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被申告方应在收到书面申告后一小时内传真回执签收的《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 当面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时,被申告方应在《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一式两份)上签收。 当采用电话方式申告时,应做好电话记录,视本方工作需要做好电话录音,并在一小时内向对方补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 被申告方应在收到书面申告后一小时内传真回执签收的《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 【释义】本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对方企业申告的要求。 说明了网间通信障碍排查顺序,企业申告的两种方式,以及 在 申告过程中双方对申告单是否收到进行确 认的流程、时限。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16 第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对方同级机构申告后,互联双方联络人、责任人应积极沟通,紧密配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网间通信障碍,恢复网间通信。 网间通信障碍排除后,被申告方应填写《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相关栏目传真告知对方,并电话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申告方应在收到传真后一小时内向对方传真回执确认障碍是否消除,并电话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回执。 互联双方省级以下机构(含省级机构)应按照以下原则并参照本网内同类障碍的处理时限,共同制定网间通信障碍的处理时限: (一)对于 A 类障碍,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 (二)对于 B 类障碍,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 (三)对于严重障碍,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四)对于事故、严重事故,从收到《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释义】本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对方企业申告后,网间通信障碍在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下机构间的处理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遇有网间通信障碍不能及时排除的,应以本企业内部规定的沟通方式(如书面方式、电话方式)及时与本企业上级机构沟通,由本企业上级机构继续协调。 与本企业上级机构沟通的时限、程序及其他条件由本企业自行确定。 【释义】第八至十一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 间 沟通、协调 的 流程 ,以 及网间通信障碍 在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以下机构处理的 时限要求。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网间通信障碍的沟通、协调过程中,应妥善保存以下相关证据,以便电信监管部门确定责任方,相关证据应真实、准确,并至少保存一年: 用户申诉记录或企业申告材 料(书面材料、电话记录及电话录音等); 网间通信障碍的测试记录(拨测记录及相关信令流程记录等);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17 与对方的沟通协调记录。 电信业务经营者采用的网间通信障碍测试手段应能科学判别网间通信障碍的障碍段落是在本网还是在他网。 【释义】本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向对方企业或电信监管部门申告时的申告证据要求。 在企业申告前,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首先 排除本网原因, 提供本网无障碍的 有效证据。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严重障碍、事故、严重事故时,应立即与对方沟通,互联双方相关机构责任人应参与指挥网间通信障碍排除。 在排障遇到 困难时,应本着先抢通、后排障的原则立即恢复通信。 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并参照《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释义】本条是对发生严重障碍、事故、严重事故后,电信业务经营者 应 立即恢复网间通信的要求。 严重障碍、事故、严重事故发生后,司法取证后若判定是故意破坏,依据司法解释,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遇有网间通信障碍经地市级机构间、省级机构间沟通、协调后,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内仍不 能排除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可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及相关证据,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后,发现网间通信障碍消失或得到排除时,应立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的相关证据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 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配合电信监管部门对网间通信障碍调查取证。 【释义】第十二至十四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向 电信监管部门 报告、申告的规定。 特别强调, 电信业务经营者采用的网间通信障碍测试手段应能科学判别网间通信障碍的障碍段落是在本网还是在他网。 在排障遇到困难时,应本着先抢通、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18 后排障的原则立即恢复通信。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后,在下列时限内网间通信障碍未得到排除,且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下达《网间通信障碍责任判定书》(附件 2)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可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及相关证据,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申告: 对于 A 类障碍,从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 或收到《网间通信障碍责任判定书》的最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十日; 对于 B 类障碍,从提交《网间通信障碍申告单》到消除网间通信障碍或收到《网间通信障碍责任判定书》的最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七日。 对于严重障碍、事故、严重事故,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可视情况随时与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沟通。 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与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间沟通,可以和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间沟通交叉进行。 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提交的相关证据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 【释义】本条是电信业务经营者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申告的 流程及相关时限要求。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相互配合,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电话业务路由设置的技术要求》,制定并实施网间通信保障的应急预案,保证在节假日等异常话务突发情况及其他紧急状态下的网间通信畅通和通信安全。 在实施应急预案遇到困难时,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请协调。 【释义】本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异常话务突发情况及其他紧急状态下保障网间通信畅通及安全的要求。 《公用电信网间电话业务路由设置的技术要求》待报批。 《公用电信网间电话业务路由设置的技术要求》(报批稿)相关内容如下(注:以正 式发布的标准为准):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 19 定义 基干路由:本标准定义的基干路由是指采用双关口局进行互联时,电信业务经营者成对的关口局之间的低呼损电路群组成的路由,在该路由上不允许呼叫溢出。 话务转接:本标准。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释义(doc32)-质量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相关推荐
第一项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经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批准后 ,可以作适当延用处理。 第三章 印章、介绍信的使用 第十条 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 (一) 董事会印章的使用决定权归公司董事长。 (二) 公司印章的使用决定权归公司法定代表人。 (三)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规定第三 条第二至 五 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 的决定权。 其中,第三至 五 项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实际工作分别授权如下: 1.
桥及钢吊桥的上部构造,并适用于金属标志牌、防撞护栏及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取费标准的地区类别划分风表 31。 现场经费和间接费费用定额适用于交通部直属公路施工企业和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直属公路施工企业。 地区(州)、市、县所属公路施工企业的现场经费和间接费费用定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制定,但费用内容应与本定额一致
nformation I like I’m enthusiastic!( 热情 ) 红帽思维( RH) 红帽思维的用途 •承认情感是思维的一部分。 •让背景情感现形,以便观察可能带来的影响。 •可以让情感得以发泄。 •直觉和预感发挥优势。 红帽思维( RH) 红帽思维的使用原则 •正确认识和运用直觉与情绪。 •不要证明或解释自己的感觉。 •认可预感,但非凭预感作决定。 •避免争辩。 •须在
/2020/011( 以公司名义发文) /ZB/2020/011( 以部门名义发文 ) 公文保存 立卷归档 – 分类立卷 – 案卷编码 – 卷内文件的排列、登记 文档管理规范 《 各部门文档管理(暂行)办法》 《 公文管理(暂行)规范》 文件版头类型 信纸版头 红头文件版头 发文版头(发由头) 传真版头 签呈版头 公文编码方法 京 发 [年份 ]编号 /年份 /编号 /部门代号 /年份 /编号
500 短期应付票据 应收帐款 2,500 短期贷款 存货 1,000 其它流动资产 0 确定最佳的流动资产规模 流动资产投资最小化 确定最佳的营运资本金额 •永久性流动资产 •融资与投资的配比原则 金额 期限 成本与收益 风险 4. 股利政策 第三讲 资本预算 长期投资项目的决策和 预算管理 决策:项目是否可取。 管理项目期间现金流量 案例分析 0 1 2 3 4 5 初 始 固 定 资 产
关于行政赔偿的程序 答: ( 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写明受害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 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 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 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