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培训课程课件(ppt95)-人事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实的考核材料,并填定《国家公务员职务任用审批表》一并报送任免机关。 (四 )审批 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和上报材料,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 按规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还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五 )任命 由任命机关发布任职决定,委任领导职务的,要颁发任命书,并通知任职人员到职。 (六 )公务员任职的各项程序完成后,要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行政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 ,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对公务员的任职,提出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条件,具体如下: (一 )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的兼职,必须对拟兼职人员的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工作量,及本人的工作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经审核确定能够胜任,并按法定程序由任免机关批准,方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二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年龄梯度结构,国家拟规定担任不同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最高任职年龄。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最高任职年龄时,任免机关应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任命非领导职务或交流到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公务员的任职原则 公务员的任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通过法定的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它包括经过考试录用、已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公务员的任用,也包括在职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跨部门的升任、降任和平级转任等。 我国公务员任职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法原则 国家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员的人员。 因而公务员的任职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认真履行各种手续,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效力。 (二 )因事择人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的要求来选择任职人员。 它以职缺为依据,根据该职位工作的特点、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选择具有一定资格、能力和水平的人担任一定的职务,以保证任职工作的科学性与正确性。 (三 )量才适用原则 对于一般行政管理人员,由于他们的工作在各部门具有普遍性,工作范围虽广,工作项目虽多,但处理工作所需的学识、经验以及方法上都大致相同,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可以适当放宽。 对于一般专业人员,由于他们的工作分工已趋明确,对公务员的学识、经验以及工作方法方面已有专门化的要求,因此在对这些人员任职时,就要注重他们个人的专长是否和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对口,尽量做到人与事的结合。 对于特殊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则因他们工作的高度专业化,且这些人员的来源也往往具有特定的途径,因此在任职的范围上宜严格限制。 (四 )注重整体效能原则 任用公务员时,一个部门成员的群体结构非常重要,只有在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智能结构、气质结构、性格结构、性别结构等方面合理搭配,才能充分发挥整体的效能。 我国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 ; ; ; ;。 (三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制度 • 公务员的福利制度 • 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 公务员的保险制度 我国公务员工资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正常增资原则 所谓 正常增资 ,就是国家定期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即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法律规定保证必要的经费用于增加公务员工资。 由于公务员主要从事脑力劳动,所提供劳动的数量的质量难以精确计量,而随着国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也应不断提高;同时,随着公务员年功的增加,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也应有所增加。 一方面要定期、全面地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一方面要通过对公务员的考核,定期给公务员增加工次。 实行正常增资原则,一方面能够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相应提高,另一方面,能够使职务相同而任职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同的公务员之间,在工资报酬上拉开差距,激励他们更好地尽职尽力。 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二 )平衡比较原则 国家机关与企业的工作性质不同,劳动特点不同,应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但工资水平要有比较。 国家确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时,应将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作为参照系以不断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 这一原则意在使工资分配中的公平合理原则在各部门、各行业之间得以实现,并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 (三 )物价补偿原则 即国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使工资增长率高于或等于物价上涨率,以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实行这一原则,主要是因为当物价上涨时,作为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劳资双方谈判的结果调整职工的工资,而公务员的工资是经过法定程序调整的,各行政机关不能根据物价上涨的情况自发地进行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就需要实行物价补偿制度。 (四 )法律保障原则 担任一定职务和级别的公务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 与公务员享有的其他权利一样,领取工资报酬的权利是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发生的,并受国家法律的保障。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国家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减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保险和福利待遇。 也就是说,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必须是在公务员遇有晋级、晋职、定期晋升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调整保险福利待遇等情况时,才能按照规定进行;减少公务员工资及保险福利待遇,必须是在公务员遇有受到降级处分、降低职务等情况时,才能按有关规定进行。 不能随意增加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是强调工资制度和保险福利制度的严肃性,严明工资纪律,维护全国政令的统一;不能随意扣减公务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是强调公务员获得法定劳动报酬、享受法定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应受保护;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随意扣减公务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公务员有权提出申诉,并追究法律责任。 我国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即职务级别工资制。 它是在总结我国 40多年来实行的职务等级工资制与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的经验教训并吸收了国外公务员工资制的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的,其构成可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职级工资构成的主体。 职务工资是按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工资标准,是晋级工资制中体现按劳分配的重要内容。 在职务工资标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及任职年限的变化而变化。 级别工资是按公务员的能力和资历确定工资标准。 公务员的级别共分为十五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是按大体维持公务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而确定的,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 它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工龄工资是按公务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资标准,主要体现公务员的积累贡献。 除此之外,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还包括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 公务员正常增资的途径有三种:。 公务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考核优秀和称职的,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称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级别工资和增加工龄工资。 公务员随职务、级别的晋升和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资。 公务员职务提升后,按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执行;晋升级别的公务员,均可相应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后,不再晋升;公务员随工作年限的增长,相应增加工龄工资。 在正常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情况下,国家定期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标准。 根据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长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工资;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定期调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标准。 二、新录用人员的工资、级别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 [1993]85号 )的腾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办法是: (一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 初中毕业生为 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 180元。 大学专科毕业生为 195元。 大学本科毕业生为 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 22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为 24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为 270元。 (二 )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 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 (国办发 [1993]85号 )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 具体办法是: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有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一档 5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二档 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一档 6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二档 7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 99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 116元。 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 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 (国办发 [1993]85号 )的有关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应及时确定其级别。 具体办法是: (一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 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生 (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 )、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二 )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 任科员的公务员 ,工作年限为 15年及以下的,定为十四级。 16到 20年的,定为十三级; 21到 25年的,定为十二级;任办事员的公务员 ,工作年限为 10年及以下的,定为十五级; 11至 15年的,。公务员制度培训课程课件(ppt95)-人事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