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 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 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 (相关资料 : 裁判文书 1 篇 )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 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 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 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 密切联系群众, 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 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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