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二 )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三 )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四 )辅导人员参加过体育行政部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 )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十六条 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进行业务管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7 页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应会同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从本行政区域建设发展需要和满足群众体育需求出发,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规模、布局、场地使用状况及其对居民生产、生活质量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规划、审核和必要的建设。 第十七条 内容健康、科学文明的健身气功功法,经体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习练。 其名称不得使用宗教用语,不得以个人名字命名,不得冠以 “ 中国 ”“ 亚洲 ”“ 世界 ”“ 宇宙 ” 以及类似的字样。 第十八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选择,不得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不得在国家机关 、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门周边地区以及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和中小学校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 不得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悬挂、张贴、散发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相抵触的宣传品。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得为未经批准的健身气功活动提供场地。 第五章 辅导人员 第十九条 从事健身气功技能传授的人员称健身气功辅导员。 经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健身气功辅导员,方可取得传授或指导健身气功的资格。 第二十条 健身气功辅导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 国家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一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地区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三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称号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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