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doc25)-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 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 2020】第 084号 本办法自 2020年 1月 1日起执行。 ★ 注: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我们应关注其取得时的计税价格的确认,特别是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企业改组改制,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 实际操作中应核查企业确认资产的价值的依据,特别是发票。 存货损失 ( 1)定义 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 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 盘亏、 变质、淘汰、毁损 、报废、 被盗 等造成的净损失。 ( 2)盘亏存货 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① 存货盘点表; ②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③ 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④ 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 ⑤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 3) 报废、毁损的存货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 ,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 ①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②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 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④ 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⑤ 残值情况说明; ⑥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 4)被盗的存货 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①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③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 5)进项税转出 ①进出税转出应并入财产损失总额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20]579号 ②判定进项税转出的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 未丢失或损坏 , 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 减少 ,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 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2020]1103号 ③ 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  变价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 产成品,半成品,生产成本的进项税转出需要考虑物耗比  不同税率的存货转出计算方法,特别是农产品,废旧物资等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 固定资产损失 ( 1)定义 固定资产损失 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 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 等造成的净损失。 ( 2)盘亏的固定资产 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 ① 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 盘亏情况说明,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 的固定资产 盘亏 ,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由中介机构 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③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注:盘亏净损失相关资料 宁国税发〔 2020〕 228号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点的清册 盘亏资产明细账 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 (厂长、经理会议 )同意报损批件 资产盘亏情 况说明:盘亏资产存放地点、使用部门、保管部门、资产盘亏净损失 ( 3)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 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①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② 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③ 不可抗力原因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 )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 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④ 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⑤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 注:毁损、报废净损失宁国税发〔 2020〕 228号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毁损、报废清册 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税前扣除证明材料或审计报告、报损资产明细账、变现销售批入账凭证 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 (厂长、经理会议,下同 )同意报损批件 报损资产情况说明:报损资产存放地点、使用部门、报损原因及受损程度 、残值变现情况、毁损资产净损失 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毁损、报废清册 气象、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及受灾情况的证明;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 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 (厂长、经理会议,下同 )同意报损批件 ( 4)被盗的固定资产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①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 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③ 涉及保险 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 5)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特殊固定资产的处理 车辆、船舶、锅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 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 1)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 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 ① 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② 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③ 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④ 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 2)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 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① 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② 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③ 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 、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3)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 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本办法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注 1:工程物资没有抵扣进项税故未涉及进项税转出。 注 2: 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特殊规定 ( 4)土地闲置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 ;因国家 无偿收回 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 财产损失 按规定进行扣除。 注: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若干 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5]938号)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 业,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按规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或因满 2年未动工开发,被政府有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造成的损失,企业可计入当期管理费 用。 由此可见,上述规定与税法所规定的“计入成 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即资本化)差异较大,应关注由此引起的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 问题。 ( 5)成本对象报废或毁损损失。 成本对象在建造过程中如发生 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 ,减去残料价值和过 失人或保 中国最庞大的数据库下载 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 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 ;如成本对象 整体报废或毁损 ,其净损失可作为 财产损失 按规定直接在当期扣除。 注: 该问题在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 ,税法上的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借鉴了企业在建工程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见《企业 会计制度》第 32条)。 对此需要注意的是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后,是否可能导致 开发项目成本超过其可变现净值而需要计提跌价准备。 一旦需要计提跌价准备,就会因跌价 准备不能税前扣除而产生暂时性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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