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 - 年号 | | | | | - - --顺序号 | | | - - 企业代号---- | | -企 业标准代号 | | - - ------企业标准代号-- 企 业 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企 业 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规 定。 第 十 三条 企 业 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当有相 应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 有 效、修订或废止。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 十 四条 企 业 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 一般按企 业 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 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 院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 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 政 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 、 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 十 五条 受 理 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 当发现备案的 企 业产品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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