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3 页 共 5 页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应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务院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 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 4 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它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关部 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 7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个工 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 项目核准文件 ,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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