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务检查要点(doc31)-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视同销售行为。 ( 2)检查“资本公积”帐户,并结合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帐面价值核实企业是否如实申报了非货币性资产收益。 也有的企业将该收益隐瞒在“其他应付款”帐户。 三、投资收益及投资转让净收入的检查 投资收益包括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收入。 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是指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收入是指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收入。 投资转让净收入是指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 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一)投资收益真实性的检查 检查投资收益,要根据投资支出情况,分析其投资方向、金额,有投资支出,一般应有收益,可以采取询问和到被投资方调查取证的办法,弄清情况,确认是否补税。 检查时,不仅要通过会计报表、总帐或者“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帐户,核实企业是否存在投资、联营业务;通过投资、联营的合同、协议等资料核实企业投资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存在以投资为名的隐瞒收入问题;通过“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核实是否存在短期投资挂账,截留投资收 益问题。 还要特别注意税收与会计存在差异的地方,是否按税收规定做了调整。 如:会计制度和投资准则规定,纳税人可以 根据市价变动情况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冲减投资收益;而税收规定这两项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 2020 年 6月 1日以银行存款 100000 元按面值购入某制药企业的债券,债券年利率为 8%,另付手续费 1000 元。 企业作“借:其他应收款 —— XX 公司 101000,贷:银行存款 101000”的账务处理。 采用虚列债权的手段隐瞒投资情况。 (二)股权性投资收益的检查 投资收益的确认。 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 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例: A 公司为上市公司,股本为 10000 万元,甲企业投资 300 万元,拥有 3%股权,2020 年初, A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分配方案为用盈余公积进行转增股本,每 10股( 10万元)转增 3股。 分配实施后,甲企业在备查账簿中登记了所增加的 股数 90股( 300/10 3),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未涉及这一事项。 企业这一作法,不符合税法规定。 企业取得的股票,应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所以,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根据这一事项确认投资所得(股息性所得),金额为 90 万元。 假设该年分配方案为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3股,在税收上又如何处理呢。 税法规定,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或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确认的所得。 企业所有者权益分为:实收资本、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税收上确认的股权投资所得(股息性所得)是被投资企业留存 收益中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分配额,而用资本公积转增则不属于税收上确认的股权投资所得(股息性所得)的范围,因此,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税收上不确认为所得。 投资收益的检查方法。 会计制度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可采用权益法和成本法两种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相应调整投资帐面价值;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在实际收到投资收益时确认。 因此,税法规定的投资收益确认时间既不同于权益法,也不同于成本法,而是介于两者之间,比权益法确认要 晚,比成本法确认要早。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其检查内容包括:公司在未收回投资前,有无对“长期投资”账户的账面价值进行了调整;公司有无将收到的股利,不作当期投资收益处理。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其检查内容包括:核实企业的投资额;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或股票发行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查核发行股票公司的盈利或亏损数额,对其盈利或亏损数额应取得审定单位的法定证明;检查企业是否按投资比例计算所拥有权益的增加。 在检查过程中,还应对投资双方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对,察看是否一致。 例:大华橡胶厂对一化工企业投资,占被投 资单位权益的 30%,当年底该化工企业获得税后利润 100 万元,所有者权益相应增加 100 万元。 此时,大华橡胶厂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已经增加,应同时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科目金额,但是大华橡胶厂由于该年效益不错,对投资收益没有进行任何账务处理,隐瞒投资收益。 (三 )债券投资收益的检查 会计制度规定对持有短期债权投资过程中实际取得的利息,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 而税收规定,除了投资初始时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外,其他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一律确认为利息所得,而不是 冲减投资成本。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 如 :铁路债券、金融债券等。 检查时,首先根据“短期投资”的期初数、发生数以及期末余额对照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应收账款明细账确定当年发生的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 检查企业债券投资是否按债券的票面利率计提应计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检查应计利息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漏计、少计或转作它用的情况;检查短期投资明细账,确定债券利率,存续期间,股利分配方案等资料,核对收益实现日期、数额是否正确;检查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债 券,溢价或折价金额是否在该债券的到期时间内等额摊销,计入投资收益。 其次,检查债券的转让收入与原账面金额的差额是否计人“投资收益”账户,同时,还要注意检查“投资收益”账户的期末余额是否转入“本年利润”帐户,有无长期挂账不作本年收益处理的情况。 此外,对其他投资的检查,应注意收回其他投资时,其收回的投资与投出资金的差额,是否作了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例:某企业 20201 年 1月购入(溢价)面值为 10000 元的 5 年期债券,实付金额为12020 元,利率为 10%,企业账务处理为“借:长期投资 10000 元,借: 投资收益2020 元,贷:银行存款 12020 元”。 不仅未将应计利息收入作投资收益处理,而且对债券溢折价也不进行摊销,造成投资与损益不实,导致长期投资和当期利润虚假。 正确的账务处理应为: ①借:长期债权投资 —— 面值 10000 —— 溢价 2020 贷:银行存款 12020 ②借:长期债权投资 — 应计利息 1000 贷:长期债权投资 — 溢价 400 投资收益 600 (四 )联营投资收益的检查 检查联营投资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检查协议中关于投资者如何参加利润分配的内容,并通过审查“长期投资”账户,核定其投资数额; 确定分得利润的正确性。 检查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是否记入“投资收益”账户。 、 检查企业有无将应分得的投资利润存放在被投资单位,或转投到其他企业或单位,或者挂在本企业往来结算账户,甚至作为“小金库”移作它用的情况。 检查投资企业有无将分得的投资利润作为帐外资金,并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再投资不入账的情况。 有些企业往往将账外再投资分得的利润作为职工福利、奖金的资金来源。 对此,应认真审查每年投资收益情况及其去向。 例:某市稽查人员 2020 年 5月在检查 XX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通过审查其总帐科目,发现长期投资科目 上年结转来 50万,本年没发生额,经询问是上年以 50 万产品作为投资与一药材供应商张某在本市合开了一家药店,该制药公司占 40%股份,投资的产品已申报收入。 但是财务帐上未见投资收益,财务人员解释说企业效益不好未分过红,稽查人员也就未再深究。 但在审查其往来帐时,发现 1 月 28借:银行存款 11 万 贷:其他应付款 — 张某 11 万,该款项 12 月 30转走,会计处理为: ①借:现金 11 万 贷:银行存款 11 万 ②借:其他应付款 — 张某 11万 贷:现金 11万 财务人员说是归还借款,但考虑到张某是其药店的合伙人,而且对于厂家向个人 借款也存有疑虑,于是稽查人员到设在本市的该药店查询,结果证实为制药公司投资收益未入帐,年终给职工发了奖金。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万) 四、补贴收入的检查 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 企业的补贴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应收取取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如科研项目申请的拨款补助,专利申请资助经费,科技创新、发展基金,新产品补助等;与生产有关的内容,如软件企业的增值税退税款,自营出口奖,财政补贴收入(为各类贴息),环保治理资金补助等;与各类企业荣誉有关的内容,如名牌产品奖 励,省级示范企业奖励,国家级新产品、免检产品奖励等,一般将其作为企业的非正常利润处理。 接受补贴的企业,应设置“应收补贴款”账户以及“应收补贴”账户。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以及其他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或账户,贷记“补贴收入”账户;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补贴款”账户。 到期末时,将“补贴收入”账户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 (一)相关税收政策 免税的补贴收入必须能够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批准文件。 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 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20]107 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 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 2020 年 1月 1日起对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但是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 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补贴收入的检查方法 检查“补贴收入”科目,并与所得税申报表核对,看是否如实申报。 检查“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对原始凭证,看是否将应税补贴收入,记入上述科目,是否存在专款专用资金改变用途的情况。 例:企业将减免增值税收入未计入“补贴收入” 税务机关对某厂 2020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在收到返还的增值税(或者直接减免增值税)时作了如下的帐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或者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经核实 ,该厂 2020 年共收到返还的增值税(或者直接减免增值税) 30 万元。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 1995) 06 号文的规定,企业实际收到返还的增值税或者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计“补贴收入”科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5〕 81 号文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人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补贴收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而该厂 2020 年收到返还的增值税(或者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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