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概述(ppt217)-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情况 外, 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例 8: 见教材 P11 三、申报缴纳 (一)定额征收办法下的申报缴纳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或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 二 ) 核定应税所得率办法下的申报纳税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 ,纳税人可按下列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实行按月或者季预缴 , 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 , 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制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或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 应当注意的问题 纳税人实行核实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 3年内,如出现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应追回因享受优惠政策而减免的税款 (不包括2020年 1月 1日以前享受优惠政策已经期满的纳税人 ),其中,按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尚未到期的,还应按核定征收的方式恢复征税。 具体政策参见国税发[ 2020] 038号 第二章 收入总额的确定 第一节 收入的范围和确认 一、会计、税法收入含义、范围的比较 (一)会计收入的概念和范围 收入的概念与特征 收入,指企业 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收入有以下特点: ( 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 (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 3)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 的款项。 会计收入的范围 会计上所讲的收入包括 ( 1)商品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建造合同收入; (4)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其中商品销售商品仅包括取得货币资产方式的商品销售及正常情况下的以商品抵偿债务的交易, 不包括非货币交易、期货、债务重组中的销售商品交易。 企业以 商品进行投资、捐赠及自用等 ,会计上均不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二) 税法中收入的含义和范围 税法中收入的含义 税法对收入没有作出原则性、总括性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税种税收政策待遇的差别对企业的应税收入进行了划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列举的比较详细,纳税人的收入包括 (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可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是指 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税法明确规定不征的除外。 税法中收入的范围 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收入比会计收入的口径大,既包括会计上的收入、利得;也包括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等非营业收入;又包括视同销售收入、不作收入的价外费用;还包括在建工程试运转收入等会计上冲减成本的收益和其他经济利益。 二、会计、税法收入的确认 (一)会计、税法中 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会计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 企业会计制度 》 第 85条和 《 具体会计准则 ——收入 》 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符合以下 4个条件,即确认收入: (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 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和确认时点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未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作出规定,仅仅在第 54条对可以分期确定经营业务的收入进行规定,但在增值税、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对收入的确认都进行了具体规定。 总之税法中收入的确认基本上是建立在原行业会计制度收入确认原则的基础之上,企业销售实现的标志,一是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二是价款已经收到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 (二)会计、税法中 劳务收入的确认 会计中劳务收入的确认 《 企业会计制度 》 第 89条规定,企业劳务收入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认: ( 1)在 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 劳务,应在 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方法可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 2)如劳务的 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 ,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 作出可靠估计的 ,应按 完工百分比法 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a、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b、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c、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 3)如资产负债表日 不能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 ,应按已经发生并 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 ,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 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 ,则 不应确认收入 ,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特殊劳务交易的处理 ——见教材 P2728 税法中劳务收入的确认 税法中 短期劳务合同 ,在提供了劳务并开出发票账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得税实施细则第 54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 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但税法未就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的计算方法作出具体规定。 会计上的完成程度 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① 已完工作的测量 (又称:专业技术测量法 );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 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 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② 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又称:劳务量比例法 ); ③ 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又称:工程合同成本比例法) (三)会计、税法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会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 企业会计制度 》 第 91条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 1)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a.、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b、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实施细则中的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指纳税入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 ,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 有价证券的利息 , 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 以及 其他利息收入。 会计上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税法一致,税法中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按收入实现的两个标志把握。 但税法上的利息收入的口径比会计大,包括长、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 而且税法上还分免税利息收入和应税利息收入。 第二节 收入的计量和核算 一、 销售收入的计量和核算 (一)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 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或协议的,应按购销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 (二)商品销售收入的核算 例 11: 某工业企业于 2020年 4月 20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 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 , 成本为 60000元 , 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 100000元 , 增值税 17000元。 该批商品已经发出 , 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此时得知 B企业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巨额损失 , 资金周转十分困难。 经与购货方交涉 , 确定此项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 , 决定不确认收入。 因此应将已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 “ 发出商品 ” 科目 , 应作分录: 借:发出商品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同时将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账款 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贷: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 17000 企业 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 假定 2020年 5月 5日该企业得知 B企业经营情况逐渐好转 , B企业承诺近期付款 ,该企业可以确认收入: 202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 (三)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和销货退回的涉税处理 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 ) 折扣销售特点是:折扣销售是在商品销售时发生。 税务处理 ——国税函 [1997]472号 ( 1)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 同一张 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 另开发票 ,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2)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 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例 12: A企业销售产品,每件售价 100元,购买 500件以上者,每件售价 90元。 B企业购买 600件,若 A企业开出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售价 100元,折扣 10元,差额 90元,即 A企业按 90元收取价款,此时售货方销售额及销项税额分别为90 600=54000元和 90 600 17% =9180元。 购货方得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货金额为 90 600=54 000元,进项税额为 9180元 现金折扣 特点是:销售折扣在商品销售后发生。 税法和会计规定:现金折扣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销售折让 税法规定:若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否则不行。 销货退回 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 国税发 [2020]第 045号 的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 适当证明 ,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苏国税发 [2020]第 147号 规定: “ 适当证明 ” 是指购买方退回的原购货发票或购买方取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 ( 1)销货退回的正常业务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 2)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 国税发 [2020]第 045号 规定:企业 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苏国税发 [2020]第 147号文 规定: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 调整事项 ,不包括非调整事项。 “ 年终纳税申报前 ” (简称 “ 年度申报 ” )是 指次年的4月30日前。 财会 [2020]29号文规定 : A、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 汇算清缴前 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应 作为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 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账务处理如下: (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冲。企业所得税概述(ppt217)-税收(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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