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及税收优惠政策doc23-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 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扣除。 24 租赁费 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准予扣除;融资租赁的租赁费不得扣除,但支付的手续费、利息据实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 3 年。 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用,凭租赁发票、合同、协议,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据实扣除。 25 利息支出 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实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是不高于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从事房地产开 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26 公益、救济性捐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 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或政府部门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及贫困地区儿童、联合国儿童基金的捐款。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金融保险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向红十字事业基金会、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向国家重点交响乐团、巴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 命历史记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向中国绿化、第六届中国艺术节、中国人口、中国文学、中国之友、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光华科技、志愿者等学会、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注: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为了简化计算,公益性、救济 性捐赠的计算程序可为: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 =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保险企业按 %计算 )+纳税调整前所得 10%+准予全额扣除的部分 ; 扣除限额的计算应按 3%和 10%两种比例分别归集。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 =捐赠支出总额 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则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额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总额;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总额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则实际允许扣除的公益性 、救济性捐赠额 =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 27 住房公积金 住房补贴 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办法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以及住房未达规定面积的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 3 年的期间内均匀扣除。 28 基本保险费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 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它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扣除。 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继续执行国发 [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的标准,提取额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税部门核准后列支成本,准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9 其 他保 险费 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按规定交纳的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准予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注: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0 各项基金 企业缴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缴纳的各种费用,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 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可以税前扣除。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不得税前扣除。 31 代办储蓄手续费扣除 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 %(城市商业银行按储蓄存款平均余额 8‰)以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注:银行实际支付给代理人的代办手续费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 大量管理资料下载 32 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佣金 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代理业务实收保费 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 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实收保费 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 同一项保险业务不得同时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 注:代理手续费:是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佣金: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33 防预费 财产、意外伤害、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 1%据实扣除;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 %据实扣除。 34 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企业的财产 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费收入,提取不超过 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 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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