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业务ppt254-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销售材料、废旧物资业务 商品销售收入中的材料销售收入在 在 附表一 《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 第 15行 “ 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受托代销等收入 ” 项目中反映;成本在 附表四 《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 第 15行 “ 材料销售、代购代销、受托代销等成本 ” 项目中反映;税金及附加在第 20行 “ 其他 ” 项目反映。 其他的商品销售收入在 附表一 《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 第 2——12行 “ 工业制造业务收入 ” 、 “ 商品流通业务收入 ” 等 项目中反映;成本在 附表四 《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 第第 2—12行 “ 工业制造业务销售成本 ” 、 “ 商品流通业务销售成本 ” 等 项目中反映;税金及附加在 主表 第 12行“ 销售税金及附加 ” 项目中反映。 32 二、会计、税法中劳务收入的确认 会计中劳务收入的确认 《 企业会计制度 》 第 89条 规定,企业劳务收入应分别下列情况进行确认: ( 1)在 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 劳务,应在 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方法可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 2)如劳务的 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 ,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 作出可靠估计的 ,应按 完工百分比法 确认收入。 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a、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b、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c、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3 税法中劳务收入的确认 税法中 短期劳务合同 ,在提供了劳务并开出发票账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得税实施细则第 54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 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但税法未就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的计算方法作出具体规定。 ( 3)如资产负债表日 不能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 ,应按已经发生并 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 ,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 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 ,则 不应确认收入 ,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34 会计上的完成程度 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① 已完工作的测量 (又称:专业技术测量法 ); 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 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 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 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 ② 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又称:劳务量比例法 ); ③ 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又称:工程合同成本比例法) 35 例: A企业于 2020年 7月 1日受托为 B公司完成一条生产线的安装任务,工期为 12个月,双方签订的协议注明, 2020年完成总工程的60%; 2020年完成 40%, B公司应支付安装费总额为 600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开工时预付 150000元,第二次在安装期中间,即2020年 1月 1日支付 300000元,第三次在工程结束时支付 150000元。 B公司已在 7月 1日预付第一期款项。 A企业 2020年按规定的工程进度顺利完成工程任务,发生安装费用 202000元。 2020年 12月 31日, A企业得知 B公司当年由于巨额亏损,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的安装费是否能收回,没有把握。 ① 2020年 7月 1日,收到 B公司预付的安装费时: 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预收账款 150000 ② 发生安装费用时 借:劳务成本 202000 贷:银行存款(等) 202000 36 ③ 2020年 12月 31日,确认收入: A企业只将已经发生的安装费用 202000元中 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即 150000元)确认为收入 ,并将发生的 202000元成本全部确认为当年费用。 A企业发生的成本: 借:预收账款 1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贷:劳务成本 202000 2020年度的纳税调整 税法上应确认收入 =600000 60%=360000(元) 调增 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10000元 [360000150000] 如果 A企业 2020年继续提供安装劳务, B公司仍然效益不好,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的安装费是否能收回, A企业仍没有把握, 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2020年度的纳税调整: 2020年度 A企业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600000 40%=240000元,扣除 2020年度发生的安装费用后的余额作为 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额。 37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 会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 企业会计制度 》 第 91条 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 1) 利息和使用费收入 ,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 确认 : ; b、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2) 利息和使用费收入 ,应按下列方法分别予以计量: a、 利息收入 , 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 时间和适用利率 计算确定; b、 使用费收入 , 应按有关 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 计算确定。 《 企业会计制度 》 规定 , 如果合同 、 协议规定使用费 一次支付 ,且不提供后期服务的 , 应 视同该项资产的销售一次确认收入 ;如 提供后期服务的 , 应在 合同 、 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如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使用费 的 , 应按 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和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收费方法 计算的金额分期确认收入。 38 税法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和利息收入确认 实施细则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入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 ,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 有价证券的利息 ,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 以及 其他利息收入。 但税法上的利息收入的口径比会计大,包括长、短期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而且税法上还分免税利息收入和应税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包括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收入。 ( 1)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税法上对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取的使用费收入, 按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分期确认收入。 例: A企业 2020年 1月 1日向 B企业转让其甲商品的专利权技术,技术转让合同规定 B企业每年年末按年销售收入的 10%支付 A企业使用费,使用期 10年。 假定 2020年 B企业销售收入 1 000 000元, 2020年销售收入 1 500 000元,这两年的使用费按期支付,该专利权的价值年摊销金额为 5 000元。 39 ※ 2020年年末应确认使用费收入= 1000000 10%= 10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 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 000 贷:无形资产 ——专利权 5 000 应交税金 ——应交营业税 5 000 ※ 2020年末应确认使用费收入= 1500000 10%= 150 000元 借:银行存款 1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50 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2 500 贷:无形资产 ——专利权 5 000 应交税金 ——应交营业税 7 500 此项收入在 附表一 《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 第 16行 “ 无形资产出租收入 ” 项目反映; 成本在 附表四 《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第 16行 “ 无形资产出租成本 ” 项目反映,税金及附加在第 20行 “ 其他 ” 项目反映。 40 注意技术转让收入和无形资产出租收入的区别 技术转让收入: 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 (94)财税字第 001文规定 : 企业、事业单位 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 , 年净收入在 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 超过 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此项收入在 附表一 《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 第 17行 “ 技术转让收入 ” 项目中反映;成本在 附表四 《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 第 17行 “ 技术转让成本 ” 项目中反映;税金及附加在第 20行“ 其他 ” 项目反映。 免税的技术转让所得 在 附表十四 《 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 》 第 4行 “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 项目反映。 41 ( 2)租金收入 A、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出租方 经营租赁 租出的固定资产 ,租金应按权责发生制按直线法确认租金收入。 B、包装物出租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计入 “ 其他业务收入 ” ,摊销的包装物成本计入“ 其他业务支出 ”。 C、包装物押金收入 ①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入 ——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42 国税发 [1998]228号文 规定 : 企业收取的 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所谓 “ 逾期未返还 ” ,是反映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 期限的确定: 原则 ——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 (指 12个月 )仍未返还的 ,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例外: A、 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B、 企业向 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 的客户收取的可 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 ,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 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43 ② 酒类产品(除 啤酒、黄酒 外 )包装物押金收入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国税发 [1995]192号文件规定 : 从 1995年 6月 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既征消费税,也征增值税。 此项租金、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收入在 附表一 《 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 》 第 19行 “ 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押金 ” 项目反映; 成本在 附表四 《 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 》 第 19行 “ 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 ” 项目反映,税金及附加在第 20行 “ 其他 ” 项目反映。 44 ( 3)利息收入 ① 存款利息收入 在 主表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 第 13行 “财务费用 ”项目中反映。 ②长、短期债券投资的收益 短期债券投资只确认转让收益,其转让净收入和成本分别在 附表二 《 投资(转让)所得(损失)明细表 》 第 3行 “ 债券转让所得 ” 项目的 1 1 13 、 14 、 15列反映。 长期债券投资的收益 持有收益在在 附表二 《 投资(转让)所得(损失)明细表 》 第1 15行 “ 免税债券所得 ” 、 “ 应税债券所得 ” 项目的第 7列反映。 免税债券所得还要在 附表十四 《 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 》第 1行 “ 免税的债券投资所得 ” 项目反映。 长期债券投资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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