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ppt130)-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 57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财政与税收 第 四十七讲 主讲教师: 吴斌 58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建筑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 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59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纳税人取得的保险公司的赔偿既不纳入收入总额征税,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7)各种赞助支出,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对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广告业的部门赞助的广告性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8)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我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60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10)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1)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61 五、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62 (1)亏损弥补的含义 ① 自亏损年度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 ②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63 例: 某企业 10年盈亏情况如下表。 该企业一直执行 5年亏损弥补期,试分步说明如何弥补亏损企业 10年内应纳所得税总额(税率 33%)。 年度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获利 90 60 80 30 50 年度 1996 1997 1998 1999 2020 获利 10 30 30 80 120 64 解: (1)1991年应纳税额 =9033%=(万元 ) (2)1992年亏损到 1996年弥补完 . (3)1993年亏损到 1998年仍未弥补完 ,从 1999年起不能再弥补 . (4)1994年亏损到 1999年弥补完 ,1999年盈余 50万元 . (5)10年应纳税总额 =+(50+120)33% =+=(万元 ) 65 (2)亏损弥补的具体规定 ① 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 ②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企业,如果投资方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③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④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⑤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⑥年度亏损的确认 ⑦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⑧建立弥补亏损台帐 66 六、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称为关联企业: (1)在资金、经营、购销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的关系。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67 七、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流动资产。 计税时应以税法规定的资产税务处理办法为准。 内容见教材 P293 68 八、税额扣除 (一)从国内其他企业分回的利润已纳税额的调整 : ( 1)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包括股息、红利),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分回的利润在联营企业已纳的所得税。 ( 2)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69 ( 3)如联营企业的适用税率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一致,则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税;如由于联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的,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不再补税。 ( 4)中方企业单位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由于地区(即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税率差异,中方企业应比照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按规定补税。 ( 5)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比照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征税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70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财政与税收 第 四十八讲 主讲教师: 吴斌 71 例如: A企业和 C企业各投资一部分资本,合伙成立一联营公司 D。 B企业购买了联营公司 D的股票。 A和B企业均适用 33%的税率, D公司适用 30%的税率 A企业 96年有来源于 D公司的红利收入 100万元,B企业 96年有来源于 D公司的股息收入 21万元。 D公司 96年已适用税率缴纳了所得税。 计算 A和 B两个企业应补缴的所得税额(保留整数)。 72 答案: ( 1) A企业应补缴所得税的计算 A企业来源于 D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247。 ( 1-30% ) = 143万元; A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143 33% = 47万元; A企业税收扣除额= 143 30% = 43万元; A企业应补缴的所得税= 47- 43= 4万元。 ( 2) B企业应补缴所得税的计算 B企业来源于 D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21247。 ( 1- 30%)= 30万元; B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0 33%= 10万元; B企业税收扣除额= 30 30%= 9万元; B企业应补缴所得税额= 10- 9= 1万元。 73 (二)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扣除 根据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74 对纳税人境外投资、经营活动按所在国(地区)税法规定或者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所谓 境外所得依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及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 计算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75 其计算公式是: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 247。 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76 例如: 我国某企业 1994年度其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 300万元(适用 33%税率)。 其在 A国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万元(税率 30%),已在该国纳税 30万元。 其在 B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0万元(税率 40%),已在该国纳税 40万元。 假设 A、 B两国分支机构按国内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与国外的一致,计算其应向我国税务机关缴纳的税款。 77 答案: 按我国税法计算境内 、 境外所得应纳税款= ( 境内所得+境外所得 ) 境内税率= ( 300+ 100+100) 33% = 165万元; A国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 A国的所得额 247。 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300+ 100) 33% 100247。 400= 33万元; B国扣除限额= ( 300+ 100) 33% 100247。 400=33万元; A国分支机构实际缴纳 30万元所得税税款,低于 33万元的 A国扣除限额,可如数抵免 B国分支机构实际缴纳 40万元所得税税款,高于 33万元的 B国的扣除限额,只能抵免 33万元; 该企业向我国实际应纳税款= 165- 30- 33= 102万元。 78 综合练习 某国有百货商场 1995年全年取得销售收入 8000万元 ,销售成本 4500万元,缴纳销售税金及附加 595元,当年购置货运面包车两辆 42万元,兑现到期国库券取得利息收入 20 万元,全年支付职工工资总额 360万元(该商场职工总数 120人,计税工资标准人均每月 600元),按规定比例从工资总额中提取职工工会、教育、福利三项经费 63万元,支付业务招待费 30万元,另按规定列支有关费用1500万元。 请计算该商场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79 答案: ( 1) 准予从收入总额列支的计税工资总额=120 0 . 06 12=(万元) ( 2) 准予从收入总额中列支的三项经费 =86 . 4( 2%+14%+%) =(万元) ( 3) 准予从收入总额中列支的业务招待费=1500 5‰+ ( 5000- 1500) 3‰+ ( 8000-5000) 2‰=24 (万元) [参照教材 P287] ( 4)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8000- 4500- - - - 24- 1500=(万元) 80 东南大学远程教育 财政与税收 第 四十九讲 主讲教师: 吴斌 81 【 外资企业的特殊规定 】 (一)关于准予列支的项目 (1)向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但是企业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列支。 82 (2)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合理的借款利息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 合理的借款利息 ,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合理的借款利息 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但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相应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原价。 83 (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 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 ‰ ;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的3 ‰。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 ‰ ;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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