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制度-完整(doc140)-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企业 (承租人 )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 包括在内。 其中,资产余值是指租赁开始日估计的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 (承租人 )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采用出租人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 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企业会计制度 9 率。 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低于 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 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六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 费,作为入账价值。 (七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入账价值。 (八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入账价值。 ,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九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 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十 )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 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 10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 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条 企业的自营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等计量;采用出包工程方式的企业,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条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条 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三条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 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 (一 )房屋和建筑物; (二 )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 )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 )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 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 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三十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 )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 )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 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 (厂长 )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 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 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能够合理确定企业会计制度 11 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 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 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 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可以来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 大修理费用采用预 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三十九条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四十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或经理 (厂长 )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十一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 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 (或者固定资产卡片 )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四节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供长期资产。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他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四十四条 企业的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 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 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企业会计制度 12 ,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四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换入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 ,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和补价,作为实际成本。 (五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实际成本: ,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实际成本: (1)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2)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实际成本。 第四十五条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 用资本化。 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 )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 )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 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 10年。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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