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范本1(doc24)-人事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得损害公司形象及利益。 第 49条 员工待岗的情形包括: ( 1)正式员工不适合现任工作岗位,被用人部门退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尚不能另行安排适合工作者; ( 2)部门人员精简,被用人部门退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尚不能另行安排适合工作者; ( 3)接到续签合同,逾期未签,且未说明原因亦未按程序提出离职者; ( 4)主动申请待岗获批准者。 第 50条 待岗程序为: ( 1)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 2)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待岗手续。 ( 3)待岗。 第 51条 待岗期间只发放最低生活费,按当地政府规 定标准发放,待岗者待岗期间不享受福利。 第 52条 待岗者如果在待岗期间另谋职业,须先按辞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否则视为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 53 条 待岗期限为 3个月,若待岗期满未能联系到接收单位,按员工辞退办理,特殊情况经人力资源总监批准者可延长待岗时间,但当法律规定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具备时,应当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 54条 公司正式员工因各种原因较长一段时间不能正常工作,经公司同意,可以保留其在合同期限内的员工资格,当原因消除时允许该员工再次上班,此为休长假。 第 55条 休长假办理程序为 : ( 1)休长假员工提前 5个工作日填报《员工异动申报表》。 ( 2)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 ( 3)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批准。 ( 4)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 5)签订合同期内休假协议。 ( 6)休假。 第 56条 休长假者不连续计算工龄,再次上班时视为试用新员工。 第 57条 休长假期间不发放工资、津贴,不享受公司福利。 相关说明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续) 名 称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范本 1) 编码 版本 页次 8/16 修改状 态 第 58条 辞职是指员工因本人原因离开公司而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辞职办理程序为: ( 1)辞职员工提前 30天(试用期员工可以不提前)填报《员工异动申报表》。 ( 2)原工作部门领导和上一级领导同意。 ( 3)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 4)人力资源部批准。 ( 5)员工离职。 第 59条 员工辞职手续办理完,由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第 60条 员工辞职必须办理辞职手续,对未提出辞职申请或办理正常辞职手续即离开公司的员工视为自动离职。 ( 1)对自动离职者,公司将作除名处理。 ( 2) 员工自动离职后,其原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 2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递交员工异动说明,异动说明应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写明员工离岗时间。 ( 3)员工自动离职,其原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在 2 日内到财务、物资、金融等职能部门查清该员工是否有财、物问题,如有问题应及时报行政部,由行政部转法律顾问。 第 61条 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被公司辞退: (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 2)不能胜任应聘工作; (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 5)待岗达 3个月仍无用人部门接收; ( 6) 1年内两次待岗; ( 7)《劳动合同》期满,用人部门不同意续签合同。 此外,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需裁减人员时,公司可辞退员工。 第 62条 辞退员工程序如下: ( 1)部门填报《员工异动申报表》并出具辞退员工事实依据。 ( 2)部门上一级领导审批同意。 ( 3)办理员工异动交接手续。 ( 4)人力资源部批准。 ( 5)辞退。 第 63条 中级管理人员辞退,最终审批权属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辞退,最终审批权属董事长。 第 64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对员工实行资遣: ( 1)公司歇业或转让; ( 2)公司严重亏损或业务紧 缩; ( 3)因不可抗力暂停营业一个月以上; ( 4)业务性质发生重大变化而原有员工不再适用; ( 5)其他特殊原因。 第 65条 资遣费标准如下: ( 1)有效工作时间在一年以内者,发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 相关说明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续) 名 称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范本 1) 编码 版本 页次 9/16 修改状 态 ( 2)有效工作时间一年以上三年以内者,发放相当于三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 ( 3)有效工作时间三年以上的,在发放相 当于三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的同时,每增加一年,增发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资遣费。 第 66条 资遣顺序为:首先是在职期间有违纪行为并受到处罚者,其次是工作绩效差者,再次是工龄相对较短者,最后是职务低于他人者。 第 67条 员工在收到资遣通知后,应于一周内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作辞退处理且不发放资遣费。 第 68条 当公司再次招聘时,被资遣人员可以优先录用,并且可以连续计算以前工龄。 但再遇资遣,只按新工作年限发放资遣费。 第 69条 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将予以除名: ( 1)自动离职,未按公司规定办理相关辞 职手续; ( 2)一年内累计旷工达 6天或连续旷工 3天; (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 4)违抗命令或玩忽职守,情节重大; ( 5)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和生产秩序; ( 6)盗用公司印信,或涂改文件者,或者伪造证件; ( 7)年终考核不合格,经留用考察仍不合格; ( 8)在外兼职; ( 9)利用公司名义,进行个人技术与经济商贸活动; ( 10)泄露公司重大机密; ( 11)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犯有严重经济问题,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 ( 12)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 70条 对拟除名 的员工,由相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核实,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发出除名通报。 第 9 章 考勤制度 第 71条 工作时间规定: ( 1)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 2)公司实行的作息时间为: 10月 1日 ~4月 30日实行上午 8: 30~12: 00,下午 13: 00~17: 00。 5月 1日 ~9月 30日实行上午 8: 30~12: 00,下午 13: 00~18: 00。 第 72条 病假规定: ( 1)请病假须持市级以上医院休假证明。 ( 2)中级管理人员及以下职位人员,休病假 审批权限为: 2天以内由分管副总(总监)批准, 3~5天由总经理总裁批准, 5天以上由董事长批准。 ( 3)高层领导休病假审批权限为: 5天以内须经董事长办公室审批, 5天以上须经董事长审批。 ( 4)对于公司正式员工,休病假 1个月以内,按 70%发放工资, 1~3个月以内,按 50%发放工资; 相关说明 编制人员 审核人员 批准人员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续) 名 称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范本 1) 编码 版本 页次 10/16 修改状 态 超过 3个月以上不发工资。 第 73条 事 假规定: ( 1)请事假须提前 1 天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1 天之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 3天之内由公司分管副总(总监)批准, 4~7天由总经理批准, 7天以上由董事长,获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 2)事假无薪。 ( 3)试用期员工请事假,应延长试用期。 第 74条 婚假规定: ( 1)达到法定婚龄的员工(男年满 22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 3天。 ( 2)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的员工(男年满 25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结婚,凭结婚证可按请假程序请婚假 7天。 ( 3)婚假须至少提前 1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 假且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第 75条 产假规定: (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享受产假。 (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怀孕期间,每月可享受 1天孕期检查假,该假为有薪假。 ( 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被正式聘用的女员工产假为 90天,持医院证明的难产为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孩,增加产假 15天。 ( 4)产假结束后需续假的,按事假处理。 ( 5。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范本1(doc24)-人事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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