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doc13)-人事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二) 未 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 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之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 凡有人员移 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之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 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之事项移交完毕。 编 号 FND01 共 13 页 第 6 页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第九条 凡有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 ,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 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 ,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十天内交卸清楚 ,其缺少 公物或致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十、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行预先公布), 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 例假日 1、 元旦; 2、 春节; 3、 妇女节(限女性); 4、 劳动节; 5、 国庆节。 (二) 每星期六、日 (三) 其他经公司决定之休假日。 (四) 例假日若适逢星期六、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 事假 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 14 天为限。 (二) 病假 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 ,每年积计以 30 天为限;住院者,以 1 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 1 年。 (三) 婚假(均包括例假日) 1、 员工结婚可请婚假 3 天。 2、 子女结婚可请假 2 天。 (四) 产假(均包括例假日) 1、 员工生育可请假 90 天 ,晚婚假加 15 天,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 35 天。 2、 配偶分娩可休假 10 天。 编 号 FND01 共 13 页 第 7 页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五) 丧假(均包括例假日) 1、 祖父母、父母配偶及子女丧亡可请假丧假 8 天。 2、 兄弟姊妹及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 6 天。 3、 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 1 天。 (六) 公假 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之调训,期间不满 1 个月者或应国家考 试或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 3 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 特别假 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之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 之核准权限如下 (一) 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 3 天内由主管核准, 3 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 主管级人员,假期三 3 内由经理核准, 3 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 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之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 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 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 1 年内事假积计超过 30 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 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之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 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 ,其假期延 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 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须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 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 7 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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