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办法(doc)-生产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局;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3 页 共 5 页 (三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 )省盐务管理局应当委托省级或省级以上盐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申报企业生产的食盐 (含多品种食盐 )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在申请企业的《申请表》 “ 检测单位对质量考核结论 ” 栏签署意见; (五 )省盐务管理局组织审查组按照《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质量技术规范》或《多品种食盐生产企业质量体系验收细则》对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企业《申请表》 “ 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结论 ” 栏签署意见; (六 )省盐务管理局根据质量检测机构意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验收结果、卫生许可范围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在《申请表》“ 省盐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栏,签署是否同意该企业列为本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意见,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七 )省盐务管理局收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 发放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领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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