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规定(doc24)-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同意 ,可以摘抄案卷内容。 第二十六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 ,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应当合并审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 ,对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合并审理。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0 页 共 23 页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根据以下条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 (一 )合法性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以下条件 :。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二 )适当性是指在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第 (一 )项条件的前提下 ,具备以下条件 : 、动机和对具体问题的处理符合立法精神。 、合理、客观、适度的一般要求 : (1)相似的情形给予相似的处理。 (2)相关因素应当考虑 ,不相关因素不予考虑。 (3)对具体问题的处理符合客观情势。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1 页 共 23 页 (4)采取行政措施不超 过必要的限度。 (5)符合信赖保护原则。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两个工作日内 ,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同时发送《行政复议证据交换通知书》 ,告 知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的权利。 案件的审理需要进一步证明事实的 ,行政复议机关还应当告知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主张和所提供的证据 ,申请人拥 有进行抗辩的权利 ,以及申请人抗辩需要承担的举证义务。 前款申请人举证如果存在本规定第九条第二、三款事由 ,不能自行收集有关证据的 ,依该条款规定 处理。 经上述第 (一 )、 (二 )款证据交换后 ,仍需要进一步证明事实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举行昕证。 第二十九条 认定事实应当在查清客观事实的基础上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准确地认定客观事实的法律性质。 确认客观事实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所采纳的证据必须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的采纳条件。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全面收集证据的基础上 ,依照《证据规则》认真审核证据。 第三十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以下依据 :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2 页 共 23 页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文 件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二 )国务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符合《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或检测规范 ,以及经合法约定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 (四 )有权机关对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解释。 在前款法律规范性文件中 ,对相同问题作出不同规定的 ,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优先适用的依据 : (一 )上位法律依据 优于下位法律依据 : (二 )同一层次的新的法律依据优于旧的法律依据。 (三 )针对特殊问题规定的专门法律依据优于针对普遍问题规定的普通法律依据。 (四 )同一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认可的文件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前款适用原则不能解决的问题 ,应当逐级请示上级行政复议机关。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规范冲突问题 ,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3 页 共 23 页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审查情况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并草拟《行政复议决定书》。 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 ,制作正式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合法性、适当性条件的 ,一般应当作出维持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客观情势不适宜维持 ,或维持将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损害的 ,应当在作出确认其合法、适当的同时 ,基于客观情势和新的证据 ,撤销、变更该具体行 政行为 ,或者责成被申请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不合法 ,应当作撤销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无效处理 ,不作变更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法 ,但因事实不清楚 ,或适用法律依据不当而被撤销 ,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被申请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 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但仅仅因为程序瑕疵而被撤销 ,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或重新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无规定的 ,由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决定 ,但不得超 3过30日。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4 页 共 23 页 第三十六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并视具体情况责令被申请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一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但该行为不具有。 可撤销的内容 ,或者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但撤销该具体行告政行为将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 ,责令其履行已无实际 意义的。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见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行政赔偿请求一并进行审理。 具体行政行为被及确认违法 ,并造成申请人合法权益损害 的 ,应在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 ,就行政赔偿事项进行调解。 达成赔偿协议的 ,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行政赔偿事项一并作出决定 :未达成赔偿协议的 ,依法能 够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 ,行政复及议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 ,一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因损害情况不清等原因造成行政赔偿决定难以作出的 ,应当告知申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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