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复议档案管理规定(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三十二 ) 行政复议案件备考表(封底)。 有其他的行政复议案件材料需要入卷的,按逻辑顺序适当确定编排位置。 第三章 卷内文书材料编目和装订 第十二条 卷内文书材料按排列顺序,依次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页号应当用铅笔填写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 封面、卷内目录、封底不编页号。 第十三条 卷内目录应当按行政复议案件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由顺序号、文号、责任人、题名、日期、页号、备注等项目组成。 第十四条 《备考表》印制在案卷封底上。 有关卷内文书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审核人的姓名及立卷时间填上以示负责。 第十五条 案卷封面按规定逐项填写。 行政复议机关是人民政府部门的,注明本部门名称。 案由要用简明、准确的法律术语填写。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注明全称。 行政复议请求、结果、日期,应根据案件实际简洁、明了地填写。 第十六条 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要用钢笔或毛笔按规定项目逐项填写齐全或用计算机打印。 字迹要规范、工整、清楚,打印编排要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案卷装订前应当做好下列事项: (一 ) 破损或字迹模糊的文书材料应修补或复制,复制件应置于原件前面; (二 ) 大于 A4 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折叠,小于 A4 标准规格的纸张应托裱; (三 ) 案卷装订不得压住字迹或图画; (四 ) 需要附卷保存的信封,要打开展平加贴衬纸 ,邮票不得撕揭; (五 ) 外文及少数民族文字材料应附标准的汉语译文; (六 ) 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以防锈蚀。 第十八条 每卷的厚度以不超过 15 毫米为宜。 材料过多的,应当按顺序分册装订。 第十九条 案卷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长度 160 毫米左右为宜,并在卷底装订线结扣处粘贴封志。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凡具有长远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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