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doc24)-人事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36. 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 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 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 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 事业单位首 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 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 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 组织实施工作。 45. 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 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8.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 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意见,报人事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50. 本实施意见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事业单位 办法 意见 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2020 年 9 月 2 日印发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doc24)-人事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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