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doc11)-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 管部 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 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 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 除。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 2%、 14%、%计算扣除。 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 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 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规定扣除。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第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 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1-预计净残值率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 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 247。 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doc11)-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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