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16)-资产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6 页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8 页 共 16 页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 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 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9 页 共 16 页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 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授权部门 )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三 )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 )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中国最庞大。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