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一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二条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 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 驾驶租赁中国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第十三条 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应当用中文填写《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 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9 页 (一)入出境身份证件; (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三)年龄、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两张一寸彩色照片(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 (五)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四条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 截止日期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入出境身份证件上签注的准许入境期限的截止日期一致,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不得延期。 第十五条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随身携带,并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同时使用。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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