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doc41)-生产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工全过程管理。 第七十条 电缆线路敷设过程中,设备管理系统必须专人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及分段验收,严禁野蛮施工对电缆绝缘造成的损害。 第七十一条 电缆交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6 1 电缆线路设计书。 2 实际敷设线路的平面图和断面图。 3 电缆线路路经的协议文件。 4 电缆制造厂的产品试验合格证,特殊电缆应附必要的技术文件。 5 建筑工程及隐蔽工程的图纸资料。 6 敷设后电缆线路的试验资料。 第七十二条 除直埋外其它方式敷设的电缆,必须采用阻燃型,不具备阻燃性能的,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第七十三条 禁止电缆隧道、电缆沟与工艺管线、热水管线交叉敷设;无法避免的,必须保证安全距离。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健全电缆档案。 高压电缆应有明细台帐,电缆走向图,电缆试验检修报告,电缆中间头位置,电缆制造厂及产品质量保证书,电缆交接资料等。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电缆的运行维护,尤其以电缆中间接头和终端头为重点,同时加强电缆沟、隧道、桥架电缆支架和盖板的维护,电缆隧道应定期测量温度和检测可燃性气体,电缆沟内不允许有积水、杂物,否则应限期整改。 第七十六条 电缆隧道,电缆沟道至变电所的进出口,热电部主控室电缆 夹层进出电缆群孔洞要采用耐火材料进行封堵,做到“四防一通”,即防水、防火、防小动物、防可燃气体窜入、通风。 第七十七条 对年久失修,绝缘严重老化的电缆,各单位必须制定出整改方案,并在隐患台帐中记录在案。 17 第七十八条 架空线路应选用符合当地运行环境的绝缘子,瓷绝缘子应逐步更新。 第七十九条 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宣传、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工作。 电力线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设施(包括电缆头的位置),如:标志桩、标志牌、警告牌、保护管等均应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应建 立健全隐蔽工程技术资料。 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动土,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电缆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动土作业许可证,办理动土许可手续。 第八十条 线路运行、维护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电力行业标准《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DL/T741— 2020)、《电力电缆运行规程》、集团公司《电力线路维护检修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认真搞好线路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八十一条 加强线路巡视工作。 (一)定期巡视:每月对运行线路进行至少一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 (二 )特殊巡视:因台风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线路进行特殊巡视。 (三)对于重污区、多雷区、重冰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等特殊区段和大跨越的线路,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变化等具体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修,并做好预防事故的准备工作。 第八十二条 加强线路运行分析。 对线路运行状况、设备存在缺陷以及所发生的线路典型障碍、跳闸、事故的原因进行认真地分析。 18 第八节 高 压 开 关 设 备 第八十三条 本节所指高压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分段器、开关柜等。 第八 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开关类设备的事故、障碍、运行、检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制定本单位的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 第八十五条 新装的开关设备,投运前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运行中的开关设备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新装变电所的母线,一年内必须进行预防性试验,运行中的母线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对引进设备要按照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运行、维护、试验等。 第八十六条 对于开关设备中存在的一般缺陷,各企业要纳入检修计划,通过检修予以消除,对带病运行的设备要列入重点监护对象,制定监护措施。 第八十七条 公司设备管理部应掌握 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开关类设备的大检修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检查重大的检修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九节 不间断电源系统 第八十八条 UPS 是“ 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的缩写。 其译义是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 UPS。 第八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的 UPS 系统由本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电气设备运行及维护部门 负责日常运行与维护工作。 各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随时掌握 UPS 运行情况,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抓好日常管理工作, 19 确保 UPS 系统 100%处于良好的工作和 技术状态。 第九十条 各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 UPS 管理细则,将 UPS 纳入正常的电气设备巡检范围内。 对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有计划地加以实施。 第九十一条 UPS 的设计、选型 (一) UPS 的设计,应以在最大负载条件下满足稳定供电的要求为前提,按照稳妥可靠、操作方便、维护便利的原则进行。 (二) UPS 设备及附件选型应按照性能稳定,业绩突出,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原则。 (三)为防止品牌杂乱,有利于维护和服务,由公司设备管理部会同物资装备部在调研 的基础上推荐 23 个品牌,供各单位选用。 (四) 对重要负荷使用的 UPS 电源宜采用双机供电方式,对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双机供电。 (五) UPS 应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 (六) UPS 应增设脱机检修旁路 ,以便 UPS 发生故障后可完全与电源系统隔离。 (七) UPS 控制系统必须具有电池管理环节,能对单个电池性能进行在线监测和事故报警; UPS 控制系统的事故报警应远传至 DCS 室或 24 小时有人值班的地方。 (八)通过功能参数设定, UPS 具有自动旁路转换功能。 切换功能要完善、合理、可靠。 (九) UPS 设备选型要充分考虑电气隔离 和谐波污染等问题。 20 (十) 对新安装的 UPS 系统,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应组织审定调试大纲,调试单位要按大纲逐一落实,并出具书面报告;二级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应参与整个调试过程。 第九十二条 严禁 UPS 超负荷运行或在 UPS 负荷侧接临时电源。 运行中的 UPS 系统禁止退出运行。 如因设备故障确须退出运行的,要办理完整手续,主管电气和生产的经理要签字认可。 同时,要做好措施,严禁供电中断。 第九十三条 检修与维护 (一) 操作维护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的理论和实践培训 ,熟悉和掌握辖区内 UPS 的性能、特点、供电方式以及负荷情况。 上岗的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 UPS 设备专业知识,做好 UPS 运行的技术管理,按规定进行各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并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向上级或有关单位汇报。 (二) 各单位应制定 UPS 故障应急预案,经常组织事故预演 ,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 (三) UPS 室内环境要保持洁净、干燥,室内温度要严格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运行环境温度以 25177。 5℃为宜,并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 (四) 各单位要将该台 UPS 的接线方式、事故处理预案、监测和巡检内容、操作要求、操作步骤、报警信息代码的中文解释、巡检间隔时间等悬挂在 UPS 室内。 (五) 各单位对辖区内的 UPS 应严格按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 《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的相关规定, 定期检修、清扫和测试。 21 (六) 电池作为 UPS 的重要组成部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容量检查并做好记录;严禁过度放电造成蓄电池损坏;电池的更换必须考虑参数性能的一致性,同一 UPS 内,禁止混用不同型号的电池。 (七) UPS 维护部门应建立 UPS 及电池的相关档案(台帐,试验及检修记录,电池寿命及充放电记录等)。 (八) UPS 主管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对严重 威胁安全运行的 UPS 设备故障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应编制 UPS 的操作、维护管理规定。 第十节 变频调速装置 第九十五条 本章所指的变频调速装置是指利用改变电源频率来调节电动机转速的装置。 第九十六条 变频调速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纪录。 第九十七条 主管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第九十八条 应根据产品特点,考虑相应的消谐和屏蔽措施,以抑制变频调速装置对电源 的污染以及对相邻设备的干扰。 第十一节 事故电源设备 第九十九条 本节所指的事故电源装置是指事故发电机组。 它主要由 22 柴(汽)油机、发电机、启动电池、充电设备等主要部分组成。 第一百条 各单位 应编制事故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程。 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必须遵守设备运行维护规程。 第一百零一条 事故电源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纪录并向上级或有关单位汇报。 第一百零二条 事故电源装置必须与市电系统可靠隔离,严禁同市电系统非同期并列。 第一百零三条 每月进行两次发电机试运行 并做好试车记录。 第十二节 直 流 电 源 第一百零四条 直流电源设备由整流器及蓄电池等主要部分组成。 第一百零五条 各单位每年应组织对蓄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一百零六条 各单位应编制直流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蓄电池的运行环境温度以 25177。 5℃为宜。 第一百零八条 各单位直流电源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 第十三节 照 明 设 备 第一百零九条 照明设备包括用于照明的灯具、线路、开关、配电箱等设备。 照明设备可分为 常用照明 、 事故照明 和 安全照明。 第一百一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维护所辖照明设备,保证照明设备状况良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 第一百一十一条 照明设备的检修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措 23 施,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带电更换灯具。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发生事故使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投入,改由蓄电池或其他独立的电源供电。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事故照明网络中不得 接入其他用电负荷。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事故照明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事故照明完好有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安全照明的管理按集团公司《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的 有关条款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塔、烟囱等 高建筑物的防护照明,应符合航空部门的规定 ,港口、码头、铁路等建筑物的防护照明应符合海事局及铁路部门的规范。 24 第六章 电力系统运行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五十二条 根据电力系统自身特性,结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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