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资产管理(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 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 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 估价值 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具体账务处 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 (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五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 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 属 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 置。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 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 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 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 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 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处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 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 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中央国家机 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 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 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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