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doc14-审计(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 )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 )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 )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第十九条企业有关 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主要内容包括: (一 )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 )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四 )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7 页 共 13 页 第二十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要认真检查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核实企业负责人及企业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私分公款,转移国家资财,行贿受贿和挥霍浪费等行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 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第四章 审计机构委托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或者聘请有关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 (一 )对于资产规模较大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二 )对于未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组 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开展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审计工作组织实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 承办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 )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 中国最庞大的下资料库 (整理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 第 8 页 共 13 页 (二 )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三 )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四 )3 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 (五 )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 (六 )近 3 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七 )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第二十五条 接受聘请的社会审计组织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委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要求,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内容,依据独立审计原则认真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国资委根据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可委托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承担相关。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doc14-审计(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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