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法学doc230-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国家信用关系、企业财务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关系、固定资产投资关系、政府采购关系、转移支付关系等。 财政分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是经济关系中的分配关系。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导言中指出,经济关系的具体内容包括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诸方面的关系。 财政是经济关系中的一种分配关系,并且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分配关系。 第一,财政分配关系与国家职能活动有着本质的联系,它是随着国 家政权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而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服务的。 (它既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职能活动的一部分,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没有财政活动,任何财政活动都是一定国家的职能活动),是为解决国家职能活动的需要而发生和存在的。 第二,财政分配关系的内容同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有着本质的联系。 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此资料来自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收入的分配,自人类进入文明史以来,有五类分配形式:以物易物发展起来的商品货币等价交换的价格分配形式、银行信用分配形式、按资分配形式、按劳分配形式(工资分配关系)、财政分配形式。 财 政分配形式反映的是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中以国家为主体的一种分配关系说明与国家职能密切联系在一起,是完全一致的。 财政分配关系同以价值为基础的等价交换的价格分配关系、同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法人和公民之间所发生的储蓄与借贷的信贷分配关系、同以劳动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关系、同以资金、技术、房地产、股票、债券、投资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的按资分配关系相比较有着明显的特征:它具有国家的主体性(分配关系主体的一方始终是国家)、政治行政的强制性、一定范围的无偿性(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基建费用和发行国库券除外 )。 这和其他四类形式不同。 第三,财政分配关系的过程是国家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占有和按用途的分割使用,包括财政的收入和财政的支出两个方面,是对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 初次分配:在物质生产领域进行,对新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分别在不同所有制领域中进行的分配,最后形成消费基金和积累基金以及援外基金几部分。 再分配: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 ( 1)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存在是物质生产部门进行正常社会生产的必要前提,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费用和职工工资要由再分配来提供。 ( 2)社会保险基金要通过再分配来建立。 ( 3)扩大再生产的 积累基金要由再分配有计划地用到各地区去。 初次分配的形式是: (1)留给企业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2)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收入; (3)社会纯收入。 再分配的形式是: (1)预算; (2)服务性行业的收费; (3)价格调节。 例如提高某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降低某些工业品的销售价格,由此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 第四,财政分配关系同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责任制的性质和形式也有密切联系。 对不同的所有制经济,财政参与分配的方式是不同的。 例如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采取税收、利润的形式进行初次分配。 对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采取工商流转税收 和所得税的形式取得财政收入。 对个体经济和公民个人、对三资企业、联合企业都是采取不同的税收形式取得财政收入。 由此可见,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分配关系的主要特征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具有国家的主体性、政治行政强制性和一定范围的无偿性的特点,对于不同的经济形式,财税法所调整的具体方式和法律特征不同。 三、财政法的范围 财政法的范围,是指财政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化,是指哪些方面、哪些项目要用财税法来规制,一般又叫财政法的内容。 财政法的范围有一个历史变化的过程,至今还存在不同的见解。 财政立法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 如马克思所阐述的:“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第171页。 在古代社会里,财政主要以捐税的形式,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财政立法的主要表现形态是税法。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对整个国民经济生活的干预,逐步形成一套包括税收、公债和预算等比较完善的财政制度(后来形成了公共财政这是指为私人和市场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财政。 此资料来自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在公共财政的框架下,政府收入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政府的支出体现为社会的公共支出,列入财政支出的事项大部分属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层次。 ),因而财政立法也 比以往有了较大的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和实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职能的需要,财政凭借国家的政治权力(公共权力)和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所有者代表,直接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不仅参与生产领域以外的再分配,而且还直接引向生产领域,从而形成了一个包括国家预算内与预算外资金、税收和国有企业财务在内的广泛的社会主义财税体系及其法律体系。 因此,社会主义财政法的范围一般包括:财政体制法(中央与地方收支划分法)、预算法、预算外资金管理法、税收法、国债法、转移支付法、财政补贴法、基本建设投 资法、政府采购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国有企业财务法(包括成本、折旧、费用、利润、亏损的管理)、行政事业财务管理法、财政监督法。 会计法虽然在调整对象与手段上有重大区别,但它与财政法特别是国有企业财务法有密切关系,所以我们主张将会计法作为财税法的相关法,列入财政法范围之中。 国内外有的学者把国家银行信贷立法也包括在财政立法之列,而我们认为那是金融法的范围。 财政法与金融法互相联系,分工协作,但不能把两者完全混同。 四、财政与财政法的关系 财政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分配关系是一个经济的范畴,它与财政法是一种经济基础与上层建 筑的关系,财政的内容决定财政法的内容,财政法是财政内容的法律表现,是财政规则和财政制度的根本所在。 财政法与财政工作决议的关系。 我们要学习和研究的财政法是国家财政的组织法与管理法,是国家进行财政活动和财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规则。 而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支状况(预决算报告)所作出的决议虽然也有法律效力,但只是财政工作性质的法律效力,它不能替代财政立法。 第二节国内外财税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一、国外财税法简况 世界各国作为财政法规最早出现的法律形式是税法。 外国税法的出现,西欧如英国税收制度的 出现都是土地私有制形成和巩固起来以后的事情。 由于国家需要征税,即使是土地私有者和经营者,也不得不“忍受”国家征税。 国家预算制度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的斗争中产生的一种新的财政制度。 英国 1689年的“人权法案”就有了国家预算制度的雏形,它规定封建贵族必须定期向国会提出国家财政收支报告,经教会批准后才能执行。 到 19世纪初有了正式的预算制度,即财政大臣每年提出全部财政收支的一览表,由议会审核批准。 预算制度发展比较晚的是美国,美国 1974 年才有预算法,在国会内成立了预算署。 前苏联和东欧的一些国家,以及亚洲的越南 、朝鲜等国家,都随着各自政权的更替,及时制定了新的财政预算制度。 1家垄断资本主义后,由于垄断资产阶级要求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财政预算税收制度又加强了。 例如,联邦德国的《预算法典》和《财政基本平衡法》(财政转移支付法)、日本的《财政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基此资料来自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本法都有财政的专章专节条文规定。 瑞士、意大利、法国自 20世纪 70年代以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财政预算法律制度,除宪法规定议会对政府提出的预算报告或预算草案,有权进行辨认和审批 外,财政部设有预算国务秘书,主管预算过程的部级事务和同议会打交道方面的工作。 规定了预算司的工作,并且在司法方面还设有账目法庭。 见 1988 年 12 月 14 日《法制日报》杨天全的文章。 等宪法对财政、预算、税收、国库、财务管理也作了规定,其中瑞士宪法对税收有详细的规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在 1947 年制定并经 1978年修订的《财政法》,时至今日仍然沿用。 这部财政法共分五章四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年度划分,第三章:预算,第四章:决算,第五章:杂则。 这部财政法的特点是:第一,反映了日本在战后经济形式发展的要 求和基本的财政经济政策。 战后日本面临经济崩溃、通货膨胀的严重局面,政府为了摆脱和控制这种局面,在财政方面强调了预算平衡,支持私人经济的发展,促进资本的积累和出口。 第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民主与法制精神。 这部财政法明确规定了国会对财政管理的各个方面负有监督的责任。 此法被称作日本现代财政民主方针的支柱。 日本的预算制度有一套比较严格的编制程序和审批手续,并讲究经济预测。 预算的收入执行由大藏相 (大臣 )负责,财政预算支出由国会两院、最高法院、会计检察长与各部厅长官分别负责。 对地方预算,地方长官权限很大,编制修正的次数较 多。 2预算税收法规。 例如美国财政部很重视财政的立法及执行,财政部长有法律顾问,并设有法制事务所和执行处。 美国财政部可以对政府各部门进行预算控制,国会通过的预算拨款须经财政部核准后才能付款。 美国总统对预算有管辖权,表现在预算超收分配的情况,需要向总统、国会报告;各部提出超过开支预算限额的,要由总统预算办公室的预算检察官与各部协商,服从总统指定。 同时, 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一个国会预算法,在国会内成立了预算署( CBO),其 主要职责是对财经成本进行分析和预测,对财政赤字、税收和公债进行检查,并提供可供选择的方案。 美国国会制定的预算法案有很多,国会对预算有审批权。 美国国会制定、修改的税法,财政部颁布的细则规定十分繁多。 又例如原属英美法系的东南亚国家联盟,他们对财政活动的法律规定,都列入了宪法的范围并确定下来, 1959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中的第八章是对财政的专章规定, 1963 年生效的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中的第七稿,是对财政的通篇规定, 1966 年修正后的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中的第五篇也是规定国家财政活动的财政条款。 3 法律体系来看,除了多种税法外,还有专门的财政法或预算法。 例如 1972年底罗马尼亚颁布的《财政法》,可以说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综合性最强的一部财政法典,共分 11 章 234条, 4 万多字。 其主要内容包括:财政的基本目标和原则,国民经济中资金的形成和分配,国民财富的总注册和财政计划制度,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投资和贷款及流动资金的形成,各种所有制形式企业的投资供应和贷款,国家保险和居民个人储蓄,国家预算及其管理体制和责任等。 这部财政法的颁布对全面调整罗马尼亚的财政关系,发挥社会主义财政职能的作用,保证和促进罗马尼亚国民经济 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财政法不仅是国家拥有财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是国家调节收入,发挥财政、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此资料来自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法律手段。 前苏联,不仅有完整的较为财政预算税收法律制度,而且在苏联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0世纪 50年代,新中门各个高等政法院系都学习过苏维埃财政法学。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财政活动的加强,以及政治制度趋向民主化,财政法规将更加重要。 其主要特征是:( 1)财政和财政法律制度在国家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大大提高了,体现了现代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 2)预算和预算法律制度是现 代财政活动和财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形式,预算和预算法律制度分别成了基本的财政计划、财政活动和财政制度;( 3)税收和税收法律制度是当代财政预算制度中最活跃的因素,是发挥财政杠杆作用的集中体现;( 4)现代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立法正处于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国家财政预算税收立法机构与行政执法机构相互制约、共求平衡,财政预算税收与银行货币政策、宏观经济政策协调发展,财政预算税收体制绝对集权与分权的情况几乎没有了,过去财税集权的国家在松绑;过去分权的国家在强调集权。 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已成为普遍的原则和趋势。 财政预算税收立法也是服务于这一宏观调控、平衡发展的需要。 二、我国财税法的简况和新中国成立后三个时期的财政法制 在我国法制史上最早作为财政法规出现的法律形式是税法。 在春秋时代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 594年)颁布的一部税法“初税亩”就是一例。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编制国家预算是在 1910年(宣统二年),最早的财政预算法是《财政收支系统法》,共 15章 51 条。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也制定了财政法规。 1931 年 11月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成立后,为了统一财政收支,加强财政管理、颁布了《中华 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和《暂行税制》。 (一)新中国成立后 30年的财政法制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下,党和国家重视运用财政法规来保护和促进财政平衡和稳定,从新中国诞生到改革开放前的 30年,国家的财政法制经历了几个历史阶段,其状况是: 1 7年。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财政法制创建和发展的时期,也是财政法制作用发挥较好的时期。 例如: 1949年全国解放时,面对国家面临着国民党统治时期留下的生产凋敝,市场混乱,物价飞涨的严重状况,经济恢复工作紧迫艰巨。 这时党和国家重 视创建和运用革命法制这个武器,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生产的发展服务。 在财政方面根据共同纲领规定的精神,先后颁发了一系列的重要法规。 据《财政法规汇编》记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其各部委制订批准颁布的法规和规章,对于我国在短短的 3年内达到财政收支平衡、制止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医治长期战争所造成的巨大创伤、胜利地完成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开展“三反五反”运动,并且在进行抗美援朝的同时把我国经济恢复到旧中国历史上的最高水平,起到了巨大的保证作用。 1953年,我国进入了有计划发展国民经济建设的时期。 党 和国家重视运用社会主义法制来完成社会主此资料来自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义的改造和建设任务。 在财政方面,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五四 宪法的规定,先后颁布了一大批财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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