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 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八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日内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 , 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 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试行 )》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 (材料 )购进账、库存商品 (材料 )盘点表和利润表 , 以收支方式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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