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doc11)-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 800 元或者每次收入的 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 800 元或者每次收入的 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第九条 纳税人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纳税申报表(见附表 2附表 9),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申报地点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6 页 共 11 页 第十条 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 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 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1 页 (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doc11)-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相关推荐
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 税控装置。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织工作评估表》采取不记名的方式填写。 第二十三条 培训效果评价时机 (一) 培训结业时的评价; (二) 重要课程 在培训结束回任工作后一段时可安排评价。 第二十四条 培训效果评价方法 (一) 培训结业时的评价可通过测验式评价方法,根据受训人的结训成绩来评价培训效果;通过演练式评价方法,比较员工受训前后在技术、操作上是否有所进步来评价培训效果。 (二) 结业培训时还可要求受训者写出培训心得报告
前已通过 ACCD 认证考试,将 2020年 4月取得 ACCD中国认证设计师称号„„ 由于综合素质比较突出,多次被《方圆》、《交大青年报》、校广播台等媒体报道,还作为学生代表参加了四川卫视的“今晚有彩”栏目,并被四川人民广播电台“走进校园”栏目邀请为嘉宾,本人还于 2020 年获得了四川省大学生综合素质 A 级证书。 我所从事的这些社会实践工作充实了自我、完善了自我
中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第 9 页 共 20 页 (四)与房管部门联系,了解房屋 买卖、出租等情况。 (五)与交通部门联系,了解出租车、货运车以及运营等情况。 (六)与劳动部门联系,了解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劳动就业情况。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的相关信息共享或定期交换。 第二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把大力宣传和普及个人所得税法知识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法(元) 1 不超过 500 元的 5 0 2 超过 500元至 202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 2020 元至 5000 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 5000元至 202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 20200 元至 40000 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 4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
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情况;《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支付了 应税收入,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纳税人的情况。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将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支付个人收入情况与其同期财务报表交叉比对,发现不符的,应要求其说明情况,并依法查实处理。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其内容包括:扣缴义务人编码、扣缴义务人名称、税务(注册)登记证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行业、经济类型、单位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