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doc22)-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9 页 共 21 页 金管理,用于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复垦或缴纳土地复垦费。 复垦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 第二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对不再用于农业生产、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而弃耕的土地,应依法收回承包权。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占用土 地,应符合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高科技建设项目用地。 属国家《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不予提供建设用地;属国家《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应先取得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许可,才予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 5 公顷以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 5 公顷以下的,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 内为实施城镇、村庄规划使用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将农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需使用国有土地的,除按国家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应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出让,具体办法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0 页 共 21 页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审批应遵循“城镇进圈、工业进园、民宅进区”的原则。 城镇居民住宅、商业、文化教育及其他生活设施等城镇建设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内安排;工业建设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划定的市、镇(区)工业园区内安排;农村居民住宅、生活设施等用地,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村庄建设用地区内安排。 能源、交通、水利、矿产、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上述范围以外的土地的,应按照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文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布局合理安排。 市、镇(区)工业园区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申请程序: (一)建设用地预审。 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同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预审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并根据预审结 果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核定用地指标,向申请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二)建设用地申请。 建设项目被批准后,申请人凭下列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用地申请报告(属使用农地的,还应提交农地转用指标批复文件、补充耕地方案或缴交耕地开垦费凭证);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1 页 共 21 页 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政府批准投资建设的其他文件;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建设项目选址的地形图及建设平面布置图;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涉及环保、消防、林业、水利等事项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资料审查后,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公告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属划拨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发给《土地划拨决定书》;属出让供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三十二条 建设 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12 页 共 21 页 第三十三条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东莞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及相关的土地征用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镇或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建设单位按建设用地报批程序经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审核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规划区内不得新增单家独院式住宅用地,提倡建公寓式楼房。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应当有计划地整治城中村,城中村用地应依法征用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农村 村民只允许按一户一宅的规定申请使用本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规划宅基地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一般按每户宅基地 120 至 150 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占用耕地较多的镇(区)严格按省的规定执行。 鼓励以拆旧建新、改造旧村庄、规划新农村的方式建农村住宅,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 涉及农地转用途的,由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农地转用方案、耕地补充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统一上报审批。 第三十五条 农、林、牧、渔生产占用农用地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 条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与权属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办理临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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