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doc15)-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条拆迁人应当提供 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提存补偿安置资金。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债务人自拆迁补偿协议订立之日起 30日内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财产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向公证机关提存。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 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具体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 补助费;对周转房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7 页 共 13 页 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章拆迁估价 第三十三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 (以下简称拆迁估价 )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 (以下简称估价机构 )承担,估价报告必须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三十四条估价机构通过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协商、抽签的方式确定。 协商不成或者被拆迁人拒绝投票、抽签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估价机构。 第三十五条同一拆迁范围的被拆迁房屋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 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 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估价机构确定后,由拆迁人委托,并签订委托合同。 受托估价机构不得转让受托估价业务。 估价人员是拆迁当事人或者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回避的,其估价结果无效。 第三十七条拆迁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 (段 )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第三十八条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年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中国最大的管 理 资料下载中心 (收集 \整理 .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8 页 共 13 页 第三十九条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确认。 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第四十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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