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doc17)-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中 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4 页 共 11 页 第十九条 对 D 类单位实行以下 D 类管理措施: (一)定期或不定期由财政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并由财政部门落实专人或委托中介机构负责监管,定期报告整改情况;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会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外,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 每年必须参加由 财政 部门组织 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化培训; (三)暂缓评审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暂缓认定单位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 四 )报送的有关 财政、 财务会计方面申请审批事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 五 )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有关责任人(包括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 ; (六)向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信息,并建议税务机关强化对其的税收管理和检查; (七)接受主管财政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对 B 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 财务 会计控制制度、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实行常规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 C类单位 除采取常规财务会计管理措施外,还 实行以下 C类管理 措施: (一) 每年由财政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专项检查 ; (二)根据检查和评定情况,由主管财政机关督促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 第七章 升 降 级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财政机关在每年二季度对 截止上年末已评定的 A类单位、 D类单位以及需调整等级的 B类单位和 C 类单位的 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进行年 鉴。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评定标准的单位, 重新调整 其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通知被调整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调整通知书 》见附 3) ,并将调整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后, 非经年鉴 不得向上调整。 但主管财政机关可 以 根据财务会计日常和专项检查情况,并依据单位在从事有关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记录, 及时 向下调整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利用职权发生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列为 D 类单位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A类单位,上海市财政局将通过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中 国最大的管理资源中心 (大量免费资源共享 ) 第 5 页 共 11 页 同时颁发《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A 类单位》证书 ;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D 类 单位,上海市财政局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通报。 第二十六条 单位对财务会计信用 等级 评定结果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 ”,是指按照《上海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对单位进行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 “主管财政机关 ”,是指按照本市财政管理体制,负责单位日常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试行 ,沪财会 [2020]27 号文同时废止。 附 1: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评定 表 附 2: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 通知书 附 3: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调整通知书。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doc17)-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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