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六条 (限制行为的规定)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事先与市给水处协商,征得同意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深层基础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通知市给水处。 第七条 (禁止行为的规定)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零点七米的除外);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doc)-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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