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几个实务问题(doc8)-财务综合(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13 日,财政部印发了财税[ 2020] 99 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通知规定,对各地采取的对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即对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 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 18%(实征 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 这就是说,上市公司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政策允许执行到 2020 年底为止。 财政部在财会[ 2020] 3 号文《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中指 出,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 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 所得税 科目。 换言之,在实行先征后返的公司中,返还的所得税应按照现金收付制确认。 实务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另一问题,就是退补以前年度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问题,根据前述文件精神,似应计入退补当年的所得税科目较为妥当。 六、住房周转金的处理 财政部财企[ 2020] 295 号文《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调整 2020 年度报表期 初未分配利润处理。 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此资料来自 企业 (),大量的管理资料下载 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这一规定要求从 2020 年 9 月起执行。 2020 年 1 月 7 日,财政部又印发了财会[ 2020] 5 号文《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要求企业从 2020 年开始,取消 住房周转金 科目,其余额全部调整 2020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按规定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 上市公司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企业应在对外提供的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中,将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会计处理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由此可见,财政部前后两个文件对企业住房周转金结转净资产的执行时间要求是不一致的。 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在 2020 年度决算中如已按财政部财企[ 2020] 295 号文的要求作了相应调整的,则从其处理,也无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说明;上市公司在 2020 年度决算中尚未按财政部财企[ 2020] 295 号的要求处理,则可以改按财政部财会[ 2020] 5 号文规定执行,即在 2020 年度报表中住房周转金暂不结 转,而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为期后事项予以说明。 七、房地产行业的收入确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收入》的有关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实务工作中,有人认为,在收到预售房款或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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