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贸易公司管理制度(30页)-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十五、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十六、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 人民币 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 记帐本位币。 十七、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十八、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 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九、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二十、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 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二十一、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二十二、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 具体如下: ,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 帐依据; ,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二十三、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二十四、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二十五、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二十六、公司以单价 2020元以上、使用年限 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 5大类: ; 备; (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 第五十四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35年; (含室内装修) 10 年; 、运输工具 5年; 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 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二十七、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 需安装的固定资产 ,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二十八、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 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二十九、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 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 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三十、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年、季、月); (年、季、月); (年度); (年度); (半年); (月); (月); (月); (月); 、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三章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三十一、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三十二、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 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三十三、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 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三十四、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 3章分管并用制。 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 1人统一保管使用。 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三十五、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 各单位 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三十六、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 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会款审批 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 10万元以下的(含 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10万元以上至 30 万元的(含 3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30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的(含 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50万元以上至 100万元的(含 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1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贸易货款的, 100万元以下的(含 100 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100万元以上至 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200万元以上至 300万元的 (含 300 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300万元以上至 500万元的(含 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自带汇票的, 10 万元以下的(含 10 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 10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的(含 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50 万元以上至 100万元的(含 100 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100 万元以上至 200万元的(含 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2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 3万元以下的(含 3万 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3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的(含 1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10万元至 100万元的(含 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 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 5 万美元的(含 5 万美元)资金,其余: 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 10 万至 20万美元的(含 20 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20 万至 50 万美元的(含 50 万美元)由总经理审 批; 50 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三十七、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三十八、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 凡付出款(物) 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 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 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三十九、 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 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 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四十、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四十一、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 5000 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四十二、严禁将公 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四十三、现金日记帐必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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