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业务工作手册(40页)-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宅基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城市建成区域内的提交建设规划许可证明及附图;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提 交村民小组出具村民建房证明,并经村民委员会认可); 村委会出具系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证明; 房屋分户平面图 2份; 其他必要材料。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乡(镇)、企业等)所建的房屋提交要件。 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城市建成区域内的提交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城市建成区以外的,按照市、乡(镇)规划管理权限提交乡(镇)或者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建证明); 村 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房屋分户平面图 2份; 其他必要材料。 (三)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建的房屋层数为三层(含三层)以上或单体房屋建筑面积在 300平方米以上的,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四)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受理后,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15 日后无异议的予以办理。 (五)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内村庄的房屋,暂不予登记。 待城中村改造完毕后,土地变更为国 有土地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有关规定办理。 (六)《房屋登记办法》公布实施后,城市建成区以外村民自建的住宅房屋,需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建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村民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要件: 登记申请书; 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 宅基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买卖契约; 完税凭证; 村民委员会同意转移及受让人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房屋分户平面图 2份; 其他必要材料。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 所有权转移提交要件。 登记申请书; 买卖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书;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买卖契约; 同意房屋转移证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办企业的房屋由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镇)企业的房屋由乡(镇)政府同意;乡(镇)的房屋由区政府同意); 完税凭证; 房屋分户平面图 2份; 其他必要材料。 三、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 屋登记,参照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在房屋登记薄和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集体土地”字样。 第三章 相关事项的规定及说明 第一节 申请登记的一般性规定 一、房屋权利人的法定名称 房屋权利人应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权利人登记的名称应当使用法定名称或依法登记的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或惯用名称,并与提交的身份证明相一致。 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 权利人为境外机构和自然人的,应将其名称或姓名翻译为中文,并提交公证部门或翻译机构 的译本。 二、身份证明、资质证明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可提交下列其中之一: ①身份证(包括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 ②户口本和带照片的户籍证明(同时使用); ③ 军官证、士兵证、军人退(离)休证; ④ 外籍人士的护照; ⑤ 港澳台居民的港澳台身份证和来往内地通行证; ⑥未成年人的户籍证明和监护人的身份证。 权利人为法人的可提交下列之一: ① 营业执照; ② 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 社团组织的法人登记证。 三、申请登记与代理 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本人申请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申请登记,但要提交 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经过公证的,可不提交委托人身份证件。 共有房屋登记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在登记簿上记载共有信息,为每个共有人发放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在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栏内注记“共有”字样,并将其他共有权人一并记入附记栏内,不再发放共有权证。 四、路名(街名)门牌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坐落,应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所编的路名(街名)、院号、楼号、房号相一致。 如需变更房屋坐落的,须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商品房、单位房申请初始登记,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房屋坐落证明。 房屋 座落应规范为 区 ╳╳路(街)╳╳院╳╳幢╳╳号房。 第二节 具体业务的相关规定及说明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私人建房, 2020年以前建成的,凭区建设部门的建筑许可证和附图办理初始登记; 2020年以后建成的,凭市规划局或市规划局设立的区分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办理初始登记。 要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房屋的初始登记。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经规划部门变更、确认后再予以登记。 房屋竣工证明:单位建设的单体建筑不超过 300平方米的,由建设方和施 工方共同出具竣工证明。 单位或开发商建设的楼房办理初始登记时,应提交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由建设方、监理方、设计方、施工方、勘探方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证明。 施工许可证:单位建设的单体建筑超过 300平方米的申请初始登记的应提交施工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房屋在办理预售环节提交施工许可证,未办理预售手续的房屋,初始登记时应提供施工许可证。 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 ,开发企业在对同期竣工的商品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时应 一并申请登记, 单独填写申请 书, 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小区全体业主”。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应取得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转让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 商品房购销合同签订后,应进行合同备案。 开发公司转让经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开发公司持房屋所有权证,经补办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手续、补建或修改楼盘表、合同备案后,按商品房转让程序办理。 2020年 6月 1日以前开发商签定的合同,经查该房屋在现信息 系统中未合同备案、限制和登记发证的情况下,可不再补办合同备案手续,双方申请经审查可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 (二)私有房屋 受让方为未成年人(未满 18周岁)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转让未成年人房屋的,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该房产。 若处分该房产,法定监护人(一般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出具系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转让共有房屋的,由所有权人和已登记的共有权人共同申请。 所有权人将属于自己的部分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形成共有的按买卖、赠与等方式办理。 当事人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如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夫妻中一方,现申请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凭结婚证明及双方书面约定按变更登记程序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因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继承或者受遗赠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再行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设定他项权利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相应的登记。 夫妻共有的房屋,经离婚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仍归原所有权登记人的,凭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书可直接办理二手房上市交易,否则应经变更登记后方能上市交易。 所有权人转让房产,因文化程度和身体所限不能签字申请的,可到公证部门作委托公证或 由所有权人选一名代书人和一名见证人,由代书人代签字申请,所有权人按手印,见证人在申请表备注栏中签字按手印, 并把代书人、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并存档。 历史上曾有部分房屋初始登记、转移登记件未收取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现申请转移登记,只要所有权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权属状况与微机系统、档案记载一致,可予受理。 申请人持原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核发的房屋交易过户证或交易契证申请房屋登记的,可重新登录直接办理。 申请处分该房屋的,应登记到该申请人名下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三)单位房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须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转让应经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一般为财政部门)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房产转让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他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转让应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小企业为股东会)讨论通过;集体企业的房产转让应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企业性质应以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性质为准,性质或股份持有情况不明确的,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四)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军队、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 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向职工优惠出售的;特困企业利用自有划拨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统属房改房范畴。 房屋建成后应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持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报省、市房改部门审批。 售房单位凭房改批文和相关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的转让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房改摘要”。 2020年 8月之前经批准的单位集资建房,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有“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市房改办审核,可换发为标注“房改售房摘要”的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批准出售给职工,在没有给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屋被拆迁,现职工已入住安置房的 ,凭原省、市房改部门的审批手续,现省、市房改部门的审核确认表、拆迁手续、合法的建房资料、安置通知单,超面积结算凭证,完税凭证等,将安置房直接办理成个人私有房屋所有权证。 开发商利用划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政府批准。 房屋竣工后应先办理经济适用房初始登记,而后持购房合同、准购证明等为购房人办理房屋转让手续。 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房小区内建设的商品房屋,凭政府批文可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证。 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人除提交有效的非夫妻共有产证明外,一般视同为夫妻共有产。 已登记发 证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经上市交易、拆迁安置后登记为私有房屋。 夫妻共有的房改房,一方去世,所有权登记人能提交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公证证明的,可直接上市交易;所有权登记人去世的,配偶应办理继承登记后,方能再上市交易。 房改房单位收回再售,凭市房改办收回再售的批文和已登记给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如果收回不售应变更登记为原售房单位。 房改后剩余的单位房产,按单位房屋变更登记规定办理。 (五)拆迁安置房产权兑换 新建的拆迁安置房,房屋竣工后应办理初始登记,而后再办理房屋产权交换手续。 城中村自行筹集资金进行 改造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新建的村民安置房,先办理初始登记后,而后再办理房屋产权兑换手续。 原房屋已拆除灭失、所有权人又去逝的,除按正常规定提交要件外,另需依据实际情况提交原房屋的析产、继承或遗赠公证书,可将安置房直接登记到经公证的新所有权人名下。 1988年以前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因系统中没有记载,房产档案难以查询,房屋已拆除灭失,原房屋所有权证可作为权属证明使用,不再办理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997年以前已领取房屋交易过户证或交易契证,但没有办理房屋登记的房屋,房屋已拆除灭失的,可 凭原交易过户证、交易契证办理拆迁安置交换手续。 (六)企业破产兼并、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房地产转让 企业经法院裁定破产后,需转让房地产的,破产管理人( 2020年 6月 1日新《破产法》实行以前为破产清算组)为转让人;通过兼并企业方式处分破产企业房地产的,应当在法院裁定破产终结后申请房产转让;通过公开拍卖出售方式转让房地产的,按照拍卖房产的程序办理。 原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改为股份制公司的企业改制,按转让程序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原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实行公司化改造后,仍为国有独资、 集体独资公司的,只是企业承担责任限度发生变化,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其房屋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未纳入破产企业破产财产、改制企业改制资产的生活类房产,破产企业的收购方、改制后的企业对于房产只是代管关系,不拥有所有权。 与生产类房产登记在一个房产证上的生活类房产、符合登记条件但尚未进行登记的生活类房产,可由兼并企业或改制后的企业代为申请,通过换证或初始登记等程序仍然登记在原企业名下。 该类房产的处分与转让依据实际情况应由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破产企业、改制企业、 兼并企业房产转让业务,应先行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权属管理处审批。 三、变更登记 下列情形可视为房屋所有权变更,按变更登记办理: 房屋所有权单位注销,其房地产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接收的; 政府机关因撤销、合并使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凭政府批准文件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 四、更正登记 登记部门发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登记有误,与申请材料不符,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所有权证内容的,可按程序给予更正。 五、注销登记 经市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拆迁改造,由区城中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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