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存管业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专题报告(158页)-管理培训(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进行登记时,均需申报相关股东的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全流通时代股份管理原则(续) – 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与原股份性质没有必然联系,应根据股东的实际情况申报 – 股东的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如有变化,上市公司应向我司及时申报 – 股份持有人类别标识应根据有权机关的界定文件确定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限售流通股管理 股改股份限售管理有关规定 – 《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 – 《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 –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 》 – 《 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 16号 ——解除限售 》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限售流通股管理(续) 限售股份查询 – 网上查询 • 路径:“股东名册业务” ——“股份数据下载” ——“非流通 /限售股份持股表” • 数据每日更新 – 书面报表 • 提交“关于申领股份数据报表的申请”,我司在受理后一个交易日内提供相关报表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限售流通股管理(续) 收回实物股票或证券登记证明书 – 目的 • 为将来顺利办理解除限售做准备 – 要点 • 根据“限售股份明细表”核查实物股票情况 • 收回实物股票,申请注销 • 如实物股票遗失,刊登遗失公告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限售流通股管理(续) 限售股份权益分派 – 红股 • 由我司代理派发 – 现金红利 • 可由我司代理派发,也可由上市公司自派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限售流通股管理(续) 限售股份配股登记 – 认购方式 • 通过交易系统报盘认购 • 上市公司向我司申报登记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限售流通股管理(续) 限售股份转托管 – 限售期内 • 不可转托管 • 可通过托管券商查询托管数量 – 解除限售之后 • 通过托管券商办理转托管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限售流通股管理(续) 限售股份质押登记 – 限售期内可以办理质押登记,须到我司柜台办理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 》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限售流通股管理(续) 限售股份司法冻结 – 限售股份司法冻结由我司受理 – 具体流程参见 《 协助执法业务工作程序 》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限售流通股管理(续) 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锁定 – 业务原则 • 对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锁定,我司只受理上市公司的申请,而不直接受理股东的解除限售申请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限售流通股管理(续) – 业务流程 1. 申领限售股份明细表及股本结构表 2. 向深交所申请限售股份解除锁定 3. 向我司提交相关材料,办理解除锁定 1) 深交所出具的解除限售确认书 2) 限售股份解除锁定申请表 3) 限售股份解除锁定电子数据 4) 其他材料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限售流通股管理(续) 4.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提示性公告 – 我司完成解除锁定预登记之后,将结果交上市公司确认,然后出具解除锁定业务回执交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凭该回执办理刊登公告事宜 5. 限售股份上市 – 我司在上市日的前一交易日将数据发送至各托管券商,股份于上市日起可以开始卖出 – 上市日我司出具解除限售登记结果报表于上市公司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限售流通股管理(续) – 注意事项 • 限售股份存在冻结情况 – 未冻结的股份 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锁定 – 已冻结的股份 只可一次性全部解除锁定,不可部分解除 解除锁定之后,股份仍处于冻结状态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限售流通股管理(续) • 托管单元 – 原无托管单元 解除锁定时须选择托管单元 一个账户只可选择一个托管单元 – 原有托管单元 解除锁定时不可变更托管单元 上市后再通过托管券商办理转托管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限售流通股管理(续) • D字头账户 –限售期满可以解除限售,但不可托管到有效托管单元,因此亦不可交易 –完成补登记手续后再办理托管手续 –不要等到限售期满才联络股东 –投资者申请材料一旦齐备即马上向我司递交,避免积压,影响投资者交易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D字头账户补登记所需材料 D字头账户股东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补登记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必须通过了最近年度的年检,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尚未过期。 如因注册资料变更导致目前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在我司登记的股东资料不一致的,贵司应当通知其到发证机关开具相关变更证明( 原件 )等材料。 如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无效,股东无法出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贵司应建议股东寻求司法裁决或股权转让等途径,申请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等变更登记。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限售流通股管理(续) • 实物股票 应先办理注销手续,如因无法联系到股东等原因而未能办理,则: – 实物股票之外的股份 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限售 – 实物股票对应的股份 只可一次性全部解除限售,不可部分解除限售 不可托管到有效托管单元,因此亦不可交易 完成注销手续后再办理解除限售及托管手续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国有股管理 相关规定 – 《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 – 《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 – 《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国有股管理(续) 国有股转让方式 – 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 协议转让 – 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国有股管理(续)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国有股管理(续) (一)总股本不超过 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总股本超过 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 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二)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国有股管理(续)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国有股管理(续) 国有股东拟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内部决策后 – 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书面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应当同时将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该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国有股管理(续)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国有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批复文件和全部转让款支付凭证是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上市公司章程变更的必备文件。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国有股管理(续) 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由划转双方按规定程序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国有股管理(续) 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 5%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在每年 1月 31日前将其上年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 5%的,国有单位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国有股管理(续) 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经批准后,应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批复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是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手续及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上市公司章程变更的必备文件。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国有股管理(续)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相关批复文件中对国有股东作出明确界定,并在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具体的国有股东标识,国有股东的标识为 “ SS”( State— owned Shareholder)。 中国结算根据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以及国有股东或股票发行人的申请,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登记。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国有股管理(续) 股份公司股票发行结束后,股票发行人向登记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持有限售股份的国有股东性质予以注明,并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国有股管理(续) 国有单位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其国有股东性质予以注明,并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批复文件或国有股东身份界定文件。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国有股管理(续) 国有股东因产权变动引起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国有股东身份的界定文件,及时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国有股东证券账户标识的注销手续。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国有股管理(续) 股票发行人或国有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按上述规定已注明国有股东身份,如该股东证券账户中尚未加设国有股东标识的,登记公司应当根据股票发行人或国有单位的申报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在相应证券账户中加设国有股东标识。 证券登记存管业务培训 国有股管理(续) 证券账户已加设国有股东标识但股票发行人或国有单位未予注明的,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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