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聚龙电力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92页)-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原因,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货币资金主管人员应督促、检查本单位有关人员核对银行账户、盘点库存现金,保证本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不相符,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 查明原因,进行相应的处理,否则以失职论处。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购买货币资金结算票据由出纳员提出申请并负责购买,由财务部门货币资金主管人员批准,由货币资金核算人员设置专门的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货币资金 结算票据由现金出纳员负责保管,由货币资金核算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在预支货款、费用或带款购货时,原则上不准开空白支票,当金额暂时无法确认确需支付时,须经过货币资金主管人员特批,列明单位或限制金额方能开具空白支票,出纳员对领出的空白支票必须进行登记并由领用人签字确 认,并对领出的空白支票的用途进行跟踪监督,催促领用人及时交回支票存根或回单,收回空白支票存根或回单并经货币资金核算人员审核其支付金额和用途正确无误后,出纳人员应注销领出的空白支票;票据的背书转让由货币资金主管人员批准,已背书转让的票据要由货币资金核算人员在备查簿上登记并注意掌握其动向,直到该票据兑现为止。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由货币资金主管人员保管,出纳员名章由本人保管,其他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由一个人保管支付货币资金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 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付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银行结算票据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票 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随机检查库存现金的账实相符情况。 (六)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三、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物资采购与付款环节的内部控制,堵塞采购漏洞,减少采购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本公司购进的用于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消耗的各种物资(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修理用备品备件、燃料)以及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各种设备的行为,付款是指支付与购进物资或设备有关的款项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采购与付款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一)付款审批人员和付款执行人员不能同时办理寻求供应商和洽谈价格的业务; (二)采购合同的洽谈人员、订立人员和采购人员不能由一人同时担任; (三)货物的采购人员不能同时担任货物的验收、保管和 记账工 作。 第二章 分工与授权 第四条 对在管理或办公过程中使用或耗用的各类物品,公司必须遵循“集中采购、相互牵制”的原则,坚决杜绝由使用部门直接自行采购本部门所需物品的多头采购、各行其是的现象。 集团公司 内部能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在质量、价格相同的前提下,需优先采购 单位的 内部货物 及服务。 第 五 条 物资供应部和综合管理部为公司 专门的物资管理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办公类物资的管理,物资供应部负责生产类物资的管理。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 六 条 公司 物资管理部门 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范围、特点和供货地点的远近,保持本单 位适当品种和数量的库存物资,并根据物资实际库存情况, 按规定程序 及时补充物资库存量。 第 七 条 物资使用部门应按月向 物资管理部门 报送本部门的物资使用计划,如所需物资无库存或库存量不足,则由物资管理部门填写物资请购单,物资使用部门可对无计划且无库存的急用物资直接填写物资请购单,经仓库保管员在物资请购单上签字后,报有批准采购权限的人员签字批准,再交采购员进行采购。 无物资请购单的物资,仓库不得验收入库,财务部不得给予报账,并要按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 八 条 公司的物资采购权由物资管理部门集中行使,未经各本单位负 责人批准和物资管理部门授权,其他部门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本部门所需的物资,否则仓库不得验收入库,财务部不得给予报账,并要按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 九 条 公司的物资采购原则上都要签订购销合同(在 当 地市场购买的零星物资或钱货两清的物资采购除外),明确采购物资的名称、 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日期、运输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要素。 公司 要明确制定签订合同的权限,合同印章要由专人保管,发现有越权签订合同的行为,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盖章并向合同签订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采购每项物资,应确定最佳的供应来 源。 对一些大额、重要的采购项目,应采取竞价 或招标 方式来确定供应商,以保证供货的质量、及时性和成本的低廉。 第十条 公司的物资采购由物资管理部门集中办理,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经物资管理部门授权,可由物资使用部门自行采购所需物资。 因外购 物资 不符合合同规定品质而影响公司 生产经营 ,造成不良后果,使公司蒙受损失的,应按合同规定追究供货企业的违约赔偿责任,具体事宜由负责具体采购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办理;因直接责任人玩忽职守导致公司不能获得应得赔偿的,追究本人的责任。 第十 一 条 采购物资到货后,要及时组织物资管理员进 行入库前的清点验收,精密仪器、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首先比较所收物资与 请购单、发票账单上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是否相符,然后检查物资有无损坏、使用性能优劣,验收合格后,验收部门的人员应对已收物资编制一式多联、事先编号的验收单进行签字,作为验收和检验物资的依据。 物资验收入库后,才能与供货方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结清货款,财务部必须凭借付款通知书才能支付购货款。 第十 二 条 按合同约定需要预付购货款的,由采购员提供合同原件并填写付款通知书,注明付款事由、付款 金额、对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按批准物资采购的权限办理付款批准手续后,交财务部办理预付货款业务。 第十 三 条 货物及发票已到,验收合格并与购货合同、发票及清单核对无误后,由采购员填写付款通知书并经有权批准物资采购的人员签字批准后连同发票 、购货合同 、入库清单和入库单一起交由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业务;货物已到发票未到,验收合格并与购货合同核对无误后,如供货方要求并经本单位有权批准物资采购的人员签字批准,可凭付款通知书支付不超过货物总价值 80%的货款,待发票到后再付清余款;发票已到货物未到,不准支付购货款。 第十 四 条 物资采购除向农民收购的产品不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外,其他管理或办公过程中使用或耗用的各类物品、生产消耗性物资的采购一般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报销。 第十 五 条 物资采购完毕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采购后在未付款的并且未做帐务处理的情况下,须由采购员将原发票和税款抵扣联退还给销售方,属于采购物资退回的,由采购员与对方协商实物处理退回工作,属于销售折让的,采购员应从销售方重新取得折让后的增值税发票。 (二)采购后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做帐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 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由公司财务部的税务核算人员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由采购员送交销售方,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再转交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属于采购物资退回的,由采购员与对方协商实物处理退回工作。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 六 条 本公司由财务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采购与付款业务行使检查监督权。 第十 七 条 对采购与付款业务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岗位设置和批准权限的授权和执行情况。 ( 二 ) 申请物资采购的程序是否正确,审批物资采购是否有越权行为。 (三)物 资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合同要约是否完整、规范、合法有效。 (四)物资采购专属权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物资采购是否由物资管理部门集中办理,其他部门办理物资采购是否获得批准并经物资管理部门授权。 (五)付款环节的控制。 重点检查付款通知书填写是否完整,审批手续是否正确有效,是否凭付款通知书支付购货款。 第 十八 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 要求被检查部门 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四、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销售与收款环节的内部控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销售与收款是指公司在 供电 过程中的 用户供电方案审批 、 订立直供电 合同、 供电 、 抄表、 开具发票并收取相关款项等一系列行为。 第三条 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下列职责应当分离: 供电方案审批 与供电设施报装 职能相分离; 抄表 职能与开具发票、记账职能相分离;开具发票、记账职能与收款职能相分离。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四条 公司 营销中心和检修维护部 负责 用户供电方案审批 、 订立直供电 合同 ;调度运行中心负责 根据供电方案供电;营销中心负责抄表和收款收回; 财务部负责 电费发票开具和 财务核算。 第五条 营销中心 负责 供电价格 的 确 定并执行;财务部负责开具销售发票并记入相关科目核算。 第六条 收回 电费 存入 公司 开设的银行账户并由财务部管理, 营销中心 负责对应收帐款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分析。 第七条 用户电费 催收工作由 营销中心 负责实施,并负责对催收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分析。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 公司接受用电客户供电方案申请审批单 后,确定供电方式,并 签订直供电合同。 第九条 发票的开具:根据 营销中心出具并经分管领导 审核的直供电费结算单 及时开具发票, 交营销中心相关人员催收电费。 第十条 每月定时抄电费时,应同客户相关人员一起抄读电表,营销中心应及时填制电费结算单。 经审核后传递给财务部。 第十一条 电费结算单应进行连续编号 ,并对每月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十二条 财务部就将电费结算单和电费发票 进行核对并具以入账进行会计核算。 财务部对已入账的 电费结算单和电费 发票等凭证承担保存职能。 第十 三 条 营销中心 每月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评价。 必要时,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负责收集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并办理起诉事宜。 情况特殊者,需经 分管领 导 特批方可办理。 第十 四 条 已注销的应收账款应做好账销案存,落实责任人随时跟踪,一旦发现对方有偿债能力应立即追索;对于已核销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冲减当期坏账准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 五 条 公司的销售与收款环节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 六 条 销售与收款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财务部对凭证是否妥善保管,尤其是空白发票的管理,应收帐款的管理是否及时。 (二) 抄表人员是否存在 代抄、估抄;私自变更抄表时间;私自变更电量考核和结算方式的情况。 (三)营销中心 是否按 直供电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电费 结算 ,对应收帐款的催收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四)营销中心是否按期对客户的电费计量装置进行校核、拆换。 第 十七 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 部门 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五、成本与费用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成本费用的内部控制,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规模,堵塞漏洞,制止铺张浪费和徇私舞弊的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成本费用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收益而发生或支付的各种耗费以及虽与获取收益无关但应由本期负担的各种耗费。 第三条 成本费用的下列职务应分离:批准人与经办人的职务相分离;经办人与证明人、验收人相分离。 第二章 分工和授权 第四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预算方案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各项成本费用指标下达各 部门 执行实施。 部门负责人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的开支规模,确保公司的成本费用不超支。 第五条 公司所有 成本 费。涪陵聚龙电力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92页)-财务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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