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某钨业公司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生产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产车间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预防措施: (一)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尘爆炸; (三)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灾;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 中管网制造业频道 中管网制造业频道 (六)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条 公司综合 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要会同各生产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各生产车间厂长、主管副总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司综合管理部对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向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的监督作用。 公司职工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工会有权要求企业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公司召开讨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公司领导后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矿山生产车间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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