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水法水务管理培训教材(43页)-管理培训(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理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对河道的功能影响、 • 很大,应该服从 流域综合规划 ,符合国家规定的 • 防洪标准 、 通航标准 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 • 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 河道主管机关和管理单位必须依照 《 水法 》 、 • 《 防洪法 》 及 《 河道管理条例 》 的有关规定实施 • 管理。 19 • 1. 涉河建设项目的概念 • • 三、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与管理 20 1. 涉河建设项目的概念 所谓涉河建设项目是指在 河道管理范围内 ,修建的闸坝、桥梁、 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穿河的建设项目。 21 • 根据 《 防洪法 》 第 27条规定: • “建设跨河、 穿河、穿堤、 临河的桥梁、 码头、 • 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 • 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 • 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 妨碍行洪畅通; 22 • 根据 《 防洪法 》 第 27条规定: •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 • 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 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 • 工程建设项目具体的报批程序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干 • 1992年颁布的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 • 定 》 执行。 23 • • 施工前: • 工程建设项目经过批准,在动工兴建之前,建设单位 应当 • 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进 • 行审查 ,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 • 施工时: • 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 • 界限进行; • 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工程建设依法检查,被检查者应当 •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竣工验收: • 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4 四 、河道防护 25 • 河道防护的含义 • 河道的防护 是通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河势稳定和河道 • 防洪、输水等功能的各种行为实施管理,防止人类活动对 • 河道功能及堤防、护岸等工程的破坏,使河道各方面功能 • 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和有效的保护。 • 河道的防护和河道的整治与建设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 河道的整治建设及其维修养护 是为 改善 或 保持 河道的 原来 • 状态,保证河道的安全,并维持或提高河道的可利用程度 • 而实施的工程。 26 • 河道防护的意义 • 河道的安全和正常运用既有赖于河道的防护,也 • 直接取决于河道的整治与建设。 • 河道的安全和正常运用关系到河道附近地区的人 • 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 • 重要河道的安全和正常运用,甚至关系到整个国 • 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社会安定。 27 • 河道防护的意义 • 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围湖造田、围垦河流、河 • 道设障及损毁堤防等,致使河道防洪标准降低, • 调洪能力减弱,并由此加重了洪涝灾害的损失。 •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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