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11页)-质量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行担保承诺书》; 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 附件一: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为加强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和银行就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该保证金属于旅行社依法缴存、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资金,除 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证金。 二、银行对旅行社存入的保证金,按照 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中途提取的部分按活期结息,全部利息收入归旅行社所有。 三、旅行社不得将保证金存单用于质押,银行应在出具的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四、保证金支取按照如下方式执行: (一)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 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银行根据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等有关文件,将保证金直接退还给旅行社。 (二)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 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无误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三)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从旅行社保证金账户中扣取。 (四)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 按照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方式执行时,对超出旅行社缴存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人民法院依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划拨保证金后 3 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划拨数额、划拨单位、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知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六、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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