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析与在企业财务操作中的应用20xx年课件(224页)-税收(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 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3%。 外资所得税法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 税 率 • 新税法 • 第三十四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外资所得税法 • 第七条 设在 经济特区 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设在 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 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 率 • 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 33 %。 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 24 %、 15 %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 27 %、18 %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 新税法将新的税率确定为 25 %。 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我国为什么定 25%。 其他国家所得税率 • 英国 31% • 塔吉克斯坦 50% • 香港 16% • 日本 % • 美国 % • 新加坡 20% • 韩国 25% • 世界各国平均税率 % 针对性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 : 企业所得税五年内税率从 15%增加至 25% 2020年 3月 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在今年 1月 1日起 5年内,逐步过渡成 25%的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 15%税率的企业,按 2020年 18%税率、 2020年 20%税率、 2020年 22%税率、 2020年 24%税率、直至 2020年按 25%税率执行; 原执行 24%优惠税率的企业, 2020年起按 25%税率执行。 • 1月 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 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20年度起计算。 • 《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 中规定实施过渡的 30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设在海南岛等特定区域企业原来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均按该表执行。 •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上述过渡办法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过渡优惠政策与新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 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税收征管: 适用税率的变化 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 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 15%,小型微利企业为 20%,非居民企业为20%。 要注意把握企业所得税率临界点的应用,要注意 严格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 授课提纲 • 实施条例关于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具体规定 • 实施条例关于应纳税收入总额的具体规定 • 实施条例关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 • 实施条例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 • 特别纳税调整 • 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及税收优惠 • 源泉扣缴实施条例要点解读 应纳税所得额 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现行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 = 纳税调整前所得 + 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调整减少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免税所得 + 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 得税额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 加计扣除额 实施条例关于应纳税收入总额的具体规定 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时间 非货币形式收入的确定方法 货币形式取得收入的确定方法 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确认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收入确认 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规定 货币形式: • 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 •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收入 包括: • 销售货物收入; • 提供劳务收入; • 转让财产收入;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利息收入; • 租金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 • 其他收入。 纳税操作实务 • 公司给客户的回扣是否算佣金支出。 是否应取得佣金发票。 如未取得佣金发票是否仍可计入销售费用,但不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 – 为他人推销商品或劳务提供中介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是佣金,非法中间人介绍费是回扣。 – 支付给个人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佣金,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回扣不算佣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 不得税前扣除的“回扣支出”是指非法中间人的介绍费,如支付给国家公务人员的居中介绍费用,以及支付给不具备中介资格的企业或个人的中介服务费等。 纳税操作实务 • 某公司向外省的一个客户销售商品一批。 价税合计 100万元,购销合同约定,发出商品半年后客户结清货款,并按年利率 10%加收利息。 问:该公司的这笔收入应缴什么税。 – 税法规定: 1994年 4月 1日以后取得的销售货物的延期付款利息,无论是税改前还是税改后销售货物,一律合并当前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特殊销售行为的确定 • 分期确认收入 • 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 • 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不征税收入 • 财政拨款; •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纳税操作实务 • 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是否要缴企业所得税。 – 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家另有规定明确用途外,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这里的“国家另有规定明确用途”目前是指: 一是自 2020年 6月 24日起至 202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所得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二是自 2020年 6月 24日起至 2020年底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政策,所得税款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除上述以外,如果企业能提供国务院、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用途的文件的,也按此规定执行。 ) •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授课提纲 • 实施条例关于应纳税所得计算的具体规定 • 实施条例关于应纳税收入总额的具体规定 • 实施条例关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 • 实施条例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 • 特别纳税调整 • 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认定及税收优惠 • 源泉扣缴实施条例要点解读 实施条例关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 税前扣除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细则明确。 工资支出(包括安置残疾人员)的扣除政策。 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扣除政策。 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等具体扣除规定。 外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考派发股息预提税规定。 资产的税务处理扣除具体规定与具体扣除范围及标准。 扣除规定 所得税法具体规定 •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 ,包括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细则从 27条 —— 50条 进行说明 实施条例具体针对第八条规定 第 27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 28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 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 29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 成本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 30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 费用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 31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 税金 ,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 32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 损失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第 33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 其他支出 ,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税前扣除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细则明确 细则 34—— 50条说明常规费用扣除 ,共计 15项 • 工资薪酬支出 • 借款费用 • 职工福利费支出 • 工会经费 •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业务招待费支出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 财产保险 • 租赁费 • 劳动保护支出 •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 公益性捐赠, • 赞助支出 •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工资薪酬支出 •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析与在企业财务操作中的应用20xx年课件(224页)-税收(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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