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定(27页)-生产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水》 ( JGJ63) 的规定。 配合比设计及确定 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其确定应根据本规定和相关产品标准,由生产厂家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 JGJ98) 的规定执行。 所设计的砂浆质量应满足第 4章的要求。 生产厂家应根据产品用途,确定适宜的砂颗粒级配。 生产厂家在确定砂浆出厂稠度时,应考虑砂浆稠度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 地面砂浆用砂宜选用中、粗砂。 用于外墙抹灰的砂浆,其胶凝材料用量不宜少于 250kg/m3,地面面层砂浆胶凝材 料用量不宜少于 300kg/m3。 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 12 材料贮存 各种原材料必须分仓贮存,清晰标识,防止混用或超期使用。 水泥应按生产厂家、水泥品种及强度等级分别贮存,防止受潮及污染。 水泥贮存期不宜超过 3 个月。 超期的水泥或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时,在使用前需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细集料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贮存,应采取措施保证集料均匀、不离析,同时避免混杂或污染。 必要时应 分级筛分,按不同粒径等级分别贮存在不同的专用场地或储仓内。 矿物掺合料应按品种、级别分别贮存,防止 受潮及污染,严禁与水泥等其它粉状料混杂。 外加剂应按生产厂家、品种分别贮存,应采取措施保持匀质,并防止质量发生变化。 计 量 砂浆生产配料应采用自动控制系统。 计量设备应能满足不同配合比、不同品种砂浆的连续生产,并应具有实际计量结果逐盘记录和储存的功能。 计量应采取质量法计量,计量允许误差应满足表 的规定。 计量设备应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计量校准,校准有效期内应定期进行校核。 计量设备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检定,检定有效期内应定期进行自校。 搅 拌 预拌砂浆搅拌机应配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 砂浆搅拌时间应参照搅拌机的技术参数通过试验确定,必须保证拌和物搅拌均匀。 预拌砂浆生产中应测定砂的含水率,同品种砂浆每一工作班不宜少于 1 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 数,依据测定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和用砂量。 砂浆品种更换时,搅拌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运 输 预拌砂浆运输应采用符合要求的搅拌运输车(参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JG/T5094)。 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筒体内不得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预拌砂浆在装料及运输时,运输车筒体应按一定速度旋转,保持砂浆拌合物的均匀;运至贮存地点后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度。 预拌砂浆卸料前应中、高速旋转搅拌筒约 1 分钟,使砂浆拌和均匀。 严禁在运输和卸料过程中加水。 供货量 预拌砂浆供货量以体积计, 以 m3 为计量单位。 预拌砂浆体积=运输车实际装载量( kg)/砂浆拌合物表观密度( kg/m3) 预拌砂浆供货量的误差不得大于 2%。 质量和环境管理 预拌砂浆生产厂家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预拌砂浆在生产过程应符合环保要求。 搅拌机楼宜为全密闭式,所有粉料的运输及计量工序均应在密封状态下进行,并应有收尘装置。 表 原材料 水泥 细集料 水 外加剂 矿物掺合 料 每盘计量允许误差 (%) 177。 2 177。 3 177。 2 177。 2 177。 2 累计计量允许误差 (%) 177。 1 177。 2 177。 1 177。 1 177。 1 13 进入冬期施工时,预拌砂浆的生产尚应符合《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 JGJ104)的规定 预拌砂浆生产厂家应设置专门的运输车冲洗设施。 运输车出厂前应将车外壁及料斗壁上的砂浆残浆清理干净。 污水排 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14 6 检验规则 一般规定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 新厂、新产品生产、试制定型鉴定; 2 在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 3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4 产品停产超过三个月后恢复生产; 5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出厂检验:预拌砂浆在出厂前应按要求对其质量进行检验。 出厂检验工作由生产厂家负责,检验结果作为出厂合格依据。 生产厂家另需在供货日起 35天内向需方提供出厂检验报告。 交货检验:预拌砂浆到达交货地点后,需方应按合同或技术标准的要求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其质量进行复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砂浆交货检验工作由需方承担。 判定砂浆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 交货检验的结果应在检验完成后 15 天内通知生产厂家。 检验项目 预拌砂浆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规定第 4 条中所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 预拌砂浆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表 所列项目。 注: 相同配合比的砂浆凝结时间应每周至少取样检验 1 次。 预拌砂浆交货检验项目应包括表 所列项目。 取样与检验批次 交货检验的砂浆应在交货地点从运输车的出料口取样,出厂检验的砂浆应在搅拌机出料口取样。 取样时应从同一盘或同一车砂浆采集样品。 取样应在卸料量的 1/4~ 3/4 之间采取。 采集的试样总量不应少于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 倍,且不宜少于。 取样应在 20min 内完成,稠度试验、实验试件的制作应在 30min 内 完成。 表 种类 检验项目 砌筑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 抹灰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 地面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 防水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抗渗等级 其它砂浆 根据相应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 表 种类 检验 项目 砌筑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 抹灰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 地面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 防水砂浆 抗压强度、抗渗等级、稠度 其它砂浆 根据相应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 15 出厂检验的组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同台班、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配合比的砂浆,每 50m3 取样不得少于 1 次;不足 50m3的,取样亦不得少于 1 次;粘结强度、抗渗等级、收缩率的检验每 100m3取样不得少于 1次;不足 100m3的,取样亦不得少于 1 次。 2 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可参照本规定以合同方式约定。 交货检验的组批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砌筑砂浆应按《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03) 的规定执行;地面砂浆应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 GB50209) 的规定执行;无标准要求的可按出厂检验的频率执行。 2 交货检验的砂浆应每车取样检验稠度。 3 其他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可参照本规定以合同方式约定。 检验方法 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收缩率、保塑时间、凝结时间 抗压强度、稠度、分层度、收缩率、凝结时间试验应按《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 JGJ70) 的规定执行。 地面砂浆抗压强度用有底试模。 抗渗等级 抗渗等级试验应按本规定附录 A执行。 含气量 砂浆含气量试验按《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 ( GB/T50080) 中混凝土含气量试验 方法执行。 捣实选用手工方法,含气量试验结果直接以两次含气量测定的平均值表示,精确至%,不需扣除骨料的含气量。 粘结强度 粘结强度试验应按本规定附录 B执行。 吸水率 质量吸水率和体积吸水率试验应按本规定附录 C执行。 保塑时间 保塑时间试验应按本规定附录 D 执行。 保水性 保水性试验应按本规定附录 E执行。 其他 合同规定的其它特殊要求的检验项目参照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合格判定 砂浆在交货地点测得的稠度与合同的规定稠度之差,应符合表 的要求。 稠度及分层度的试验结果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为合格。 若不符合,应立即用余下试样或重新取样进行试验,第二次试验结果符合本规定要求,判该项目为合格;若第二次试验结果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则判该项目为不合格。 其它检验项目试验结果符合本规定的为合格,反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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