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发电)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汇编(165页)-生产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上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员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必要时,在承 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 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承包方必须设监护人。 (四)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 他事宜。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 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做为附件。 第八十五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胸卡的要求。 第八十六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严禁返包 ,即承包方将工程的某些具体工作交由发包方的车间、班组或个人完成。 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完成。 第八十七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应予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八十八条 因 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 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 发包方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八十九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但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 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九十条 发电企业作为承包方承包集团公司系统以外的工程,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二)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提供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 (三)检查现场的各项劳动防护措施、安全设施,使之符合现场作业安全的要求。 第九十一条 发电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监督管理到位,对于现场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影响人身安全的,安全监督部门要积极与发包方交涉,必要时要求本 企业的现场工作人员停工。 第九十二条 发电企业的车间、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十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 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予以奖励;对安全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调度、违章作业 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处罚。 第九十四条 安全工作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九十五条 集团公司每年对上一年度安全生产业绩突出的分支机构、子公 司和发电企业予以表彰。 第九十六条 分支机构、子公司每年至少一次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九十七条 发电企业每年至少一次表彰、奖励为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九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个人的安全生产奖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一百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制 [2020]3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职责,共同做好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分三级:集团公司是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上市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是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发电企业是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职责的划分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集团公司分公司承担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各项工 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持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失职造成事故的,按照责任划分,进行追究和处罚。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分工 第七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职责 集团公司是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对内部核算电厂、全资或控股发电企业(以下简称直管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对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辖企业的安全生产承担监 督、指导和协调的责任。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考核集团公司系统的落实情况; (二)制定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落实,监督下级单位分解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 (四)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五)组织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 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 求》等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六)开展各类安全大检查,定期深入基层企业,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对基层企业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组织攻关,采取针对措施解决; (七)制定集团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监督直管企业或集团公司本部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负责做好直管企业新建项目生产准备工作,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新上岗员工安全、技术培训; (八)参与集团公司系统特大设备、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调查;组织直管企业重大及后果严重设备事 故的调查;分析集团公司系统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 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九)组织开展生产及基建的安全性评价,可靠性管理,技术监控,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防汛及大坝安全监察等工作,完善制度,培训队伍,构建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十)制定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生产信息管理网络,及时发布生产运行管理信息,指导各企业开展信息交流; (十一)负责审批直属企业年度机组大、小修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监 督更新改造项目的按期完成。 负责制定直管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制度,优先安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 (十二)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罚; (十三) 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探索安全生产新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十四)充分利用集团公司的管理平台,推动集团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十五)组织并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管理,为新建、扩建工程及时调配合格的各类生 产准备人员,做好上岗前的培训组织工作;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十六)监督有关单位落实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使用,督促项目公司做好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职责 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是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管, 对所辖企业生产及基建工程直接进行安全管理,承担直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集团公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考核落实情况; (二)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本公司系统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四)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重点问题和共性问题; (五)组织落实《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组织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六)开展各类安全大检查,经常深入基层企业,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对所辖企业存在的共性的或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组织攻关,采取针对措施解决; (七)对本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考核并按要求上报; (八)制定本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所辖企业或本公司内部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负责做好所辖企业新建项目生产准备工作,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新上岗员工安全、技术培训; (九)对所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进行全过程管理,监督指导新建、扩建工程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确保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的落实; (十)制定 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公司生产信息管理网络,及时发布生产运行管理信息,指导各企业开展信息交流; (十一)负责审批所辖企业年度机组大、小修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监督更新改造项目的按期完成。 负责制定所辖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制度,优先安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 (十二)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给予批评、处罚; (十三) 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探索安全生产新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建 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十四)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开展安全性评价、危急事件管理、技术监控、可靠性管理、大坝安全、防汛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检查落实情况; (十五)参与所辖企业人身死亡及以上事故的调查;组织所辖企业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本公司系统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 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六)监督有关单位落实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使用,督促项目公司做好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 第九条 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职责 受集团公司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企业和基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指导、协调,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监督有关企业的落实情况; (二)按规定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并就有关问题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三)监督有关企业大坝安全和防汛工作,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有关情况; (四)督促并核实有关企业按集团公司规定上报的安全生产 指标,及时反映企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对有关企业的生产安全和基建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 进行检查,并督促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重大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 (六)督促、检查有关企业在安全性评价、技术监控、可靠性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条 发电企业、项目公司的安全生产职责 发电企业、项目公司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直接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 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等; (二)根据。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