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doc10)-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第 5 页 共 10 页 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 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未经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自行下放本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所规定的审批权。 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 中国最大管理资源中心 第 6 页 共 10 页 各方董事委派 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十三条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 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中国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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