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与主要内容释义(doc12)-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可能近一半抗菌药是滥用,尤其是门诊” ; “ ADR 发生率达 20%、甚至更多” ; “每年滥用抗生素引起经济损失 100 亿元” ; “我国住院患者抗菌药使用达 80%,广谱及 联合用药两种以上达 58%” ; 60%的门诊病人处方中会出现一种以上抗菌药,住院患者使用抗菌药比例超过 90%; 3) 促进合理用药是系统工程 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 1) 处方和病人治疗用药隐私权 ; 2) 重视病人的知情权。 第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所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释义】本条是依据《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 明确了授予医师处方权的条件和处方权的丧失。 : 1) 是经执业注册的医师 ; 2) 有明确的执业地点 ; 3) 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 ; 4) 执业地点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 : 1)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 ; 2) 根据医疗诊治需要 ;3)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范围内 ; 4) 只在 注册的执业地点有处方权 ; 5) 医师本人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 ;6)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助理医师,需经执业地点有处方权医师签名。 “坐堂医师”无处方权 : 经批准个别中医师外,“中医坐堂医”过渡为社区中医师,坐堂制应逐步取消,不适应医疗发展,不利促进合理用药政策,按注册范围内行医,不准开具西药处方药。 《药品管理法》规定 : 社会药店属商业企业性质不属医疗机构 ; 允许药学人员属医疗行为的处方调剂。 《执业医师法》规定 : 1) 注册规定执业地点才有处方权,不准在社会药店从事诊断活动 ; 2) “坐堂医师”法律上没有地位 ; 3) 诊疗活动与药店经济利益相关 ; 4) 国际上无“坐堂医师”概念 5) 与医药分业的目的不符。 : 1) 我国与医药分家混淆概念错误 ; 2) 分业目的是针对诊所、个体行医者,多与卖药相联 ; 3) 诊所不准设药房、社会药店不准开诊所。 : 1) 被责令暂停执业的离岗培训期间 ; 2) 被注销、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3) 调离、辞职或退休离开原执业注册 地。 第六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 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开具处方的依据。 : 1) 临床诊疗规范 ; 2) 药品说明书 , 具有法律效力 ; 3) 开方遵循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4) 医师根据当时病情和诊断、可调整说明书有关用法、用量说明理由并签名 ; 5) 卫生部、药监局制定的有关药品临床使用或监督的相关规定。 、法规依据 : 《药品管理法》 、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等特殊管理药品规定 ; 有关特殊管理药品具体实施、监督的相关规定 ; 使用与管理有关 规定。 1) 麻醉药品的管理 : 1) 1987 年 11月 28 日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 118 种品种。 2) 定义: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癣的药品。 3) 使用与管理 :① 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 ;②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用登记 ;③ 每张处方针剂不得超过 2日、常用量片、酊、糖浆剂 3 日常用量、连续用不得超过 7 天。 4) 医师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医师可开方。 2) 精神药品的管理 : 1) 1988 年 12 月 27 日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共八章二十八条,第一类 119种。 2) 定义:指直接作 用中枢精神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3) 分类:依据精神药品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4) 使用规定:一类每次处方不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3)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 : 1) 1988 年 12 月 27 日颁布《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十四条西药 11种为原料药 中药饮片 27 种 ; 2) 定义: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 3) 使用与管理: ① 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② 调剂: 2 人核对、饮片未注明“生用”、用经炮制的饮片。 ③ 处方审核、复核药师以上人员承担,严防丢失。 4) 放射性药品的管理 : 1) 1989 年 1 月颁布《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 2) 定义: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志物; 3) 使用管理: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 【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处方的时效性 的目的:病人用药安全、有效保证治疗成功。 : 诊断和治疗是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 ; 病情是在不断变化的常需调整 用药或用药剂量和用法 ; 处方药不能由患者自己任意选用原因之一。 3.“特殊情况”的含义 : 1) 某些非本地区患者 ; 2) 诊断检查时才使用的药品 ; 3) 某些行动不便或老年患者的慢性病用药 ; 4) 延期处方取药时间原则 ; 5) 充分评估病情的稳定性用药的适宜性 ; 6) 延期取药日期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 第八条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正文:以 Rp 或 R(拉丁文 Recipe “请取”的缩写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后记:医师签名和 /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释义】本条明确规定了处方笺的规范化内容与格式 : 1) 现行印制的处方笺不规范 ; 2) 书写字迹潦草处方缺项较多。 : 1) 前记、正文和后记组成 ; 2) 各机构自行印制 ; 3) 修订新增的处方项目内容 : 写明“临床诊断”。 、药师专业作用发挥。 1) 突出合理用药原则 ; 2) 开方调剂必须遵循原则 ; 3) 保 护病人用药利益 、 知情权、隐私权 ; 4) 处方权与调剂权授予条件与行为准则 ; 5) 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 、 签章统一编号和制作 , 式样在本机构药学部门登记备案取消处方权撤去留样 第九条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释义】本条规定了处方笺的印制与颜色区别 : 各省统一设计 、 各机构自行印制。 : 提高医师、药师视觉警惕感 ; 防止用药失误 ; 保障用药安全 ; , 防止流失。 第十条 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背景与主要内容释义(doc12)-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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