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ppt31)-其它制度表格(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合金 (7403. 22)含量相等,即可按铜合金 (8001. 22)归类,也可以按锡合金归类,但依规则三 (三 )从后归类原则,该商品只能按锡合金归类。 ,塑料板各 50%的碗柜。 ( ) ,() 规则三应注意的问题: 1.只有规则一与规则二解决不了时,才能运用规则三。 例如 “ 豆油 70%、花生油 20%、橄榄油 10%的混合食用油 ” ,不能因为是物,且豆油含量最大,构成基本特征,从而运用规则三 (二 ),按豆油归入 1507是应该首先运用规则一,由 1517的税(品 )目条文确定归入 1517。 2.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 (一 )、 (二 )、 (三 )款的顺序逐条运用。 3.规则三 (二 )中的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由至少两种可归入不同税 (品 )目的不同物品构成;(2)为了某项需求或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 (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 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时,不能看成是规则三 (二 )中的零售成套货品。 例如装在一起的手表与打火机 ” ,由于不符合以上第二个条件,所以只能分开归类。 四、规则四 规则原文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税 (品 )目。 解释: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项目。 因协调制度项目多设有 “ 其他 ” 子目,多数章单独列出 “ 未列名货品 ” 项目以容纳特殊货品,并且规则四只适用于项目条文解释均无规定,且无法使用归类总规则一、二、三解决商品归类的场合,所以此项规定很少使用。 鉴于规则四未明确指出商品最相类似之处是指名称、特征还是指功能、用途、结构,使用此规定难度较大。 必须使用此规定时归类程序如下:待归商品 → 详列最类似货品编码 → 从中选出一个最合适编码 → 如无法判断最合编码 → 依从后原则选择最末位的商品编码。 五、规则五 (一 )规则原文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合长期使用的,如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除规则五 (一 )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 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不受本款限制。 (二 )对规则的解释及运用说明 规则五是解决货品包装物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五将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分成两种情况: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包装容器: 特殊形状专用; 适合长期使用; 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 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 上述容器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 例外情况:如果容器构成了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则本款规定不适用。 如 “ 银制的茶叶罐装入茶叶 ” ,该茶叶罐相对于茶叶来说比较贵重,构成了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因而不能与茶叶一并归类,而应与茶叶分开归类。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 ,如果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 例外情况 :如果是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例如 “ 煤气罐装入液化煤气 ” ,由于具有明显可重复使用的特性,所以不能与液化煤气一并归类,而应与液化煤气分开归类。 六、规则六 (一 )规则原文 货品在某一税 (品 )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 除 《 协调制度 》 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对 规则六的解释 规则六有三层意思: 1.子目归类首先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确定; 2.如果按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还无法确定归类,则上述各规则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子目的确定 (如 “ 具体列名 ” 、 “ 基本特征 ” 、 “ 从后归类 ”的原则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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